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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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四新”经济发展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促进本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精特新涵义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 (二)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的生产、管理或服务,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 (三)特色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

2、四)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二、认定标准 (一)通用标准 1.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2.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标准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

3、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称号。 4.新颖化。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

4、特征的产品或服务。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要求 (一)凡符合通用标准和一项专项标准的本市中小企业,均可申报本市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后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网上和书面申报(复核)并行的方式,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 1.申报企业请在“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 ()上完成注册,取得

5、用户名和密码;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互动平台的“工作台”,点击“基本信息管理”和“认证信息管理”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中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栏目,填写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提交审核后打印。在7月24日17点前完成网上报送,并向注册地所属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2.复核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均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登录“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的“工作台”,通过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栏目,填写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提交审核后打印。在7月2

6、4日17点前完成网上报送,并向注册地所属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提交纸质复核材料(一式三份)。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应按照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复核工作,根据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复核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于2015年7月30日前正式行文将2015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 及申报、复核企业的纸质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办(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10室),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三)申报(复核)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近三年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4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如本市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细分领域排名证明、或者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的行业排名报道,发明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明,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区(县)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名牌产品、名牌明日之星、高新技术企业证等。 5.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服务和管理 (一)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针对式服务。 (二)对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月度统计调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 (三)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对已获得“专精特新”称号的企 业每两年复核一次,由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组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和复核。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企业对外 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文件公布和企业名单在市经 济和信息化委官网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公告。对不参 加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称号。 (四)每年申报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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