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2年)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97942325 上传时间:2023-09-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48.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2年)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2年)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2年)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2年)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2年)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2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2年)(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 1: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电力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电力建设企业 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电力行业整体技术管理水平和工 程科技含量,规范电力建设行业的工法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 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的,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 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电力建设工法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大类别。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 规范,同时也必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规范,必须具

2、有先进性、科学性 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 源、保护环境等特点。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行业)和国家级。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 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 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电力建设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 “中电建协”)负责审定、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从电力建设工 法中择优推荐,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不设数量限制。电

3、力建设工法的具体评审工作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家委员会)负责。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法的申报条件:(一)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技术应是本企业和所在地区的领先水平,并同时达 到全国电力行业的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其关键技术应经专家委员 会审定。对已经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 委员会审定的,行业协会不再重新审定。(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电力建设,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 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的技术。(五)工法

4、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 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 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11项。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法的申报(一)电力建设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见 附表)。(二)申报条件应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七条中的规定。(三)所有申报电力建设行业的工法必须经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建协) 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直接向中电建协申报。第九条 电力建设工法的评审程序:(一)申报的电力建设工法,首先由中电建协工法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的项目送专家委员会评审。(二)从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组成工法评审委员

5、会。评审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 专业评审组,各有一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专家不少于 5 人。(三)电力建设工法的评审实行专业主、副审制。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组长指定专业主审 1 人、副审 2 人详细审阅材料,并提出基本一2评审意见。(四)专业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专业主、副审 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所有成员必须充分明确阐述本人意见,在专业主、 副审基本评审意见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少 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并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 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6、(五)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进行答辩,然 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方可通过,并 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六)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 报中电建协审定。(七)评审未通过的工法,专业评审组认为经过进一步补充完善可成 为工法的,由原编制单位予以认真的补充完善,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对于不同单位申报的内容类似的工法,专业评审组可协调几家编制单 位整合为一个工法,联合署名,所有权共有。(八)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电力工程建设行业的规范和电力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评

7、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 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 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第十条 电力建设工法的审定与公布(一)评审通过的电力建设工法由中电建协审定。(二)审定通过的电力建设工法在中电建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为 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中电建协予以公布。对获得电力建设工 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三)已审定公布的电力建设工法有效期为六年。(四)已审定公布的电力建设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 查实后,撤销其电力建设工法称号,二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电力建设工法。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法编制

8、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 度,认真做好总结提升,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正,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 进性和实用性。修正后的工法应及时向中电建协申请复审。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有偿转让工法。其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 励条例、国家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科学技术进 步奖和电力科技成果奖。第十三条 中电建协将从审定公布的电力建设工法中择优向建设部推 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法编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 有突出贡献的所属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

9、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各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建协)、电力建设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企业标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电力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附表: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年度 )工法名称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申报时间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申报资料目录一、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二、工法内容材料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四、关键技术审定材料复印件五、工程应用证明原件(一般应有3 份,特殊情况例外)六、经济效益证明原件七、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八、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当关键技术属于填补国家或行业空

10、白时 提供)九、反映实际施工中工法操作要点的照片十张 十、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工程录像片(5 分钟)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填写说明1、“申报单位”栏:必须是申报表中所填写的主要完成单位。2、“主要完成单位”栏:最多填写3 家,并应当与“主要完成单位意见”栏 中的签章一致。3、“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指申报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4、“主要完成人”栏:最多填写 5人。5、“原工法名称、完成单位、批准文号及工法编号”栏为“重新申报项目” 和“复审项目”填写,新报项目不填此栏。其中“重新申报项目”指该工法已公 布为电力建设工法,但批准年限超过六年,其内容仍符合电力建设工法申 报条件的工法项目。“复审项目”指该工法已公布为电力建设工法,且在有 效期内,其原编制单位为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了及时修正的工 法。6、“工法应用工程名称及时间”栏:最少填写3 项工程,如工程应用少 于 3 项,应填写申报表中“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栏。工法名称主要完成 单位1、2、3、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主 要 完 成 人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工法应用的 工程名称及时间1、2、3、工法关键技术名称、 组织审定的单位和时间工法关键技术获科技 成果奖励的情况原工法名称、完成单位、批 准文号及工法编号(“重新 申报项目”和“复审项目” 填写此栏)一9 一10一 12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