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新旧准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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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减值新旧准则比较 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主体,固定资产减值对企业的利润有着重要影响。 关于可收回金额的计量问题 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是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要求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对于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 1、如果能够合理确定(证明)资产交易的协议价格是公平的,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

2、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如果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二)处置费用的确定 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处置费用表述为,“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确定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

3、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1、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2、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

4、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或者说是最低报酬率,它反映了投资者在考虑货币实践价值和风险价值因素的基础上,对该资产获利能力的一个预期。 另外准则还规定,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引入“资产组”(减值)概念 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为此引入了“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考虑到这一概念

5、在实务中较难理解,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一)资产组的认定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并规定,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二)资产组减值的认定 资产组减值的认定与单项资产基本相同,即根据其可回收金额是否低于账面价值来判定。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1、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2、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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