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手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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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手册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发布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工一、受理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2二、办理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2三、实施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四、许可人员错误!未定义书签。2五、许可条件错误!未定义书签。2六、申请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3七、办理时限3八、许可收费4九、许可证件4十、许可办理4十一、许可服务6十二、事中事后监管6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8附件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9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

2、: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实施机构组驯!市场监督管理局

3、四、许可人员组致1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人员。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L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六、申请材料合伙企业设立登

4、记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申请人自备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申请人自备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

5、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

6、证。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webportallgzIxzshttp:/下载。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

7、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十、许可办理(一)、申请L窗口收件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络收件: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webportall)、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二)受理组山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

8、行审核。(三)审查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1 .组驯i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组驯Ii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

9、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1 .证件制作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不予登记通知书。2 .证件送达(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

10、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3 .归档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组驯I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周集中归档。归档时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整理归入档案室。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制造许可工作流转单、审查报告、制造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十一、许可服务窗口咨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电话咨询:0873-37203610网络咨询: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

11、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

12、图合伙企业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附件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主要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口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国另IJ(地区)委派代表姓名(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合伙企业类型口内资外商投资口普通合伙口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出资额认缴万元,其中:实缴万元(币种:口人民币口其他)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注: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合伙期限长期年合伙人数人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有限合伙填写)人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口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出资额、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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