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品质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97936203 上传时间:2024-01-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4.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飞行品质监管工作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飞行品质监管工作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飞行品质监管工作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飞行品质监管工作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飞行品质监管工作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飞行品质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飞行品质监管工作管理规定(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备和监控要求第三章机构设置和人员第四章运行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行品质监控是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飞行安全的一项科学、有效的技术手段。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机组操纵、发动机工作状况以及航空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掌握安全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隐患,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条飞行品质监控结果是飞行技术检查、飞机维修、安全评估和不安全事件调查的重要依据。对于所监控到的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一般性、趋势性飞行超限事件,应本着重在总结经验教训,改进飞行训练,提高飞行技术的原则进

2、行处理。 第四条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审定飞行操纵品质监控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民航总局适航司负责对监控系统的机载设备进行适航审定。 第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委托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对飞行品质监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在附录名词解释中说明。第二章设备和监控要求 第一条凡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第29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进行型号审定/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器,都应装备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具有快速存取记录器功能的其它设备。 第二

3、条没有安装QAR系统的飞机,其QAR系统加、改装方案应得到民航总局适航司的批准,加、改装工作应按照民航总局适航司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航空器由于技术原因或其它情况不能满足上述两条要求,航空公司应向民航总局适航司提出延期或豁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或豁免加、改装QAR系统。 第四条QAR设备所记录的飞行参数不得少于FDR设备的记录参数。 第五条航空公司应获取所辖航空器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记录格式的相关文件,并上报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飞行品质监控工作应成为航空公司的一项日常性工作。监控范围至少应该包括机组操纵品质和发动机状况。第三章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一条航空公司应设立具有飞行

4、品质监控职能的机构。 第二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航空器飞行数据的译码、分析、保存和地面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飞行品质监控的工作人员至少包括:专职的系统管理员、操作人员以及兼职的机组操纵品质分析人员、发动机状况监控分析人员。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由具有航空和计算机知识,接受过系统使用培训,并取得民航总局颁发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机组操纵品质分析人员应由具有飞行经验和基础航空理论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发动机状况监控分析人员应由机务维修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第四章运行 第一条航空公司应制定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并分别上报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航空

5、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按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航空器手册及有关技术文件确定监控项目和标准。监控标准不得低于手册规定的最低标准,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审定。 第三条从航空器上提取QAR记录介质或下载飞行数据的周期应小于机载记录介质的记录周期。 第四条QAR记录介质安装前,应进行测试和检查,以保证飞行数据的记录质量。 第五条QAR记录介质的装卸、交接应实行登记制度。 第六条在机载QAR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以保证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并采取措施预防计算机病毒,防止系统受损。 第八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系统软件的备份、记录和保

6、管。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妥善保存原始飞行数据,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条航空公司发生严重差错和事故征候等不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进行译码分析,并按要求上报地区管理局。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在监控中发现重要事件时,应反复核对飞行数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 第十二条分析人员应采取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对监控结果中出现的重要事件及时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根据操作人员与分析人员的报告,做出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系统管理或操作人员对日常监控中出现的事件,应每月进行统计和趋势性分析。 第十五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应及时将飞行品质的分析结果提供给各相关部门;重要事件报送主管领导;每月向本单位主管领导

7、和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和趋势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航空公司应根据机组操纵品质监控结果和发动机状况监控结果反映的趋势状况,制定出相应措施,并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飞行品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按软件安全权限操作,不得泄露操作密码。 第十八条飞行品质监控职能部门的操作和分析人员不得随意向外提供飞行品质监控情况。 第十九条航空公司应每月向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供统计和趋势分析报告;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必要时可调用航空公司飞行品质监控结果及原始飞行数据。附录:名词解释FDR:FlightDataRecorder的缩写,意为飞行数据记录器,特指带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主要用于事故调查。Q

8、AR:QuickAccessRecorder的缩写,意为快速存取记录器,特指无保护装置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主要用于日常运营时获取飞行数据。本规定中所指“QAR”,包含QAR和具有QAR功能的其它设备。具有QAR功能的其它设备:民航总局适航司认可的能够替代QAR进行飞行品质监控的机载飞行数据记录设备。飞行品质监控:特指利用机载设备采集和记录的飞行数据对机组操纵、发动机等进行事件探测和趋势分析的一种方法,在中国民航俗称为“QAR工作”。监控项目:实施飞行品质监控所设置的监控内容。监控标准:针对某一监控项目制定的探测限制值,通常有二至三个等级。一般事件:超出航空公司飞行品质监控标准最低限制值,但未超过监控标准最高限制值的事件。超限事件:超出航空公司监控标准最高限制值的事件。重要事件:航空公司认定的对飞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超限事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