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分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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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00 Nm3/h(氧)制氧机及2600 Nm3/h液化装置买卖合同合同号:HYKF(202X)-505买方: 湖南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卖方: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二OO四年七月目录1 总则 32 价格 33 付款条件及方式 44 交货与交货条件 45 质量标准、检验和开箱验收 66 保证和索赔 67 性能考核与最终验收 88 专利权 89 合同纠纷和处理方式 810 合同生效及其它 911 法定地址和通讯 9附件附件一、空分设备设计基础条件 10附件二、空分设备主要技术性能 11附件三、流程简介 12附件四、供货内容 16附件五、性能保证值 28附件六、买方自理范围 29附件七、技术资料及设

2、计联络 30附件八、卖方技术人员服务范围及条件 3216300 Nm3/h(氧)制氧机及2600 Nm3/h液化装置买卖合同合同号: HYKF(202X)-505湖南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 16300Nm3/h (氧)制氧机及2600液化装置的设计、供货、技术服务等内容,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一、总则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一套 16300Nm3/h (氧) 制氧机及2600液化装置【以下简称合同设备】。1.2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空分设备设计基础条件(见附件一)和双方确认的空分设备主要技术性能和设计要求

3、(见附件二)为依据进行设计、制造和供货。1.3 合同设备的流程简介见附件三。1.4 卖方的供货范围见附件四。1.5 性能保证值见附件五。1.6 买方自理范围见附件六。1.7 技术资料和设计联络见附件七。1.8 卖方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及条件见附件八。1.9 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安装,由买方自行负责。1.10 仪控、电控系统,空透、氮透及循环氮压机由用户自行采购。1.11 在合同执行期间,买、卖双方派往对方工作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各方自理。二、价格2.1 按本合同第1.4条款规定的卖方供货范围的合同总价为RMB4120万元。 (大写:肆仟壹佰贰拾万元整)。2.2 第 2.1 条款规定的合同总价为卖方合

4、同设备含税工厂交货价,已包括合同设备的包装费、出厂吊装费。三、付款条件及方式3.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RMB支付以银行汇兑方式支付。3.2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买方:付款单位:湖南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国 税 号: 银行邮编: 41202X 卖方:收款单位: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国 税 号:国税浙字 330:3100033.3 各阶段支付条件及比例3.3.1 本合同的预付款为RMB1236万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陆万元整)。该预付款在合同签字盖章后 15 天内支付完毕。若预付款不能按期如数支付,则交货期顺延。3.3.2 买方同意支付给卖方设备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 50%,计RMB206

5、0万元(大写:贰仟零陆拾万元整)。具体支付时间从 202X 年 10 月 开始到 202X 年的 2 月内分五次支付,每月支付合同总价的 10%,计RMB412万元(大写:肆佰壹拾贰万元整)。3.3.3 在合同设备考核后 30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10%,计RMB412万元(大写:肆佰壹拾贰万元整)。3.3.4 本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10%,计RMB412万元(大写:肆佰壹拾贰万元整)。该质保金在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 30 天内支付完毕。四、交货与交货条件4.1 卖方应将本合同附件四规定的供货范围分批进行交货,设备交货时间为:液化装置和氧透在202X年2月底前交货完毕,其他设备在

6、202X年1月底前交货完毕。4.2 地脚螺栓在自合同定金收到之日起 3 个月内交货。4.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3个月内,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交货计划表。买方要求变更到货点或接货人,至少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 40 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报月度要车计划。迟于上述规定期限,买卖双方应当立即另行协商处理。4.4 凡有超限大件及主要货物发运后,卖方应立即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准备接货及仓储。4.5 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卖方通知买方装运的日期为准。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或迟于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提前交货的,买方同意按 条款规定提前付款。4.6 技术资料的交付见本合同附件七。资料发出日期以邮戳日

7、期为准。4.7 运输方式:以汽车运输为主,火车运输为辅。4.8 合同设备运输及运至买方后接货、组织卸货及二次搬运由买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买方承担。4.9 买方明确收货配合人:叶春青 铁路到站:零担 汽车到站:整车 安装现场 零担 天津市军粮城站4.10 卖方交付的货物包装外侧一般应设有下列标志,以利运输收货。 A、收货单位:天津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B、合同号:HYKF(202X)-505 C、货物名称: D、箱号: E、产品型号或代号(或零、部件图号): F、体积重量:kg G、到站/发站: H、尺寸(长宽高):cm I、其他标志: J、起吊中心位置: K、出厂日期: L、发货单位:杭州杭氧股份有

8、限公司 裸装货物可参照上述要求卖方确定。4.11 卖方交付的货物应根据其形状和特性予以坚固包装,并做好防雨、防潮、防锈、防震等保护措施。对易损丢失物品在包装和装车中予以注意。但对某些货物,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裸件包装。4.12 每批货物的发运,卖方应提前 10 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存放和安排场地。4.13 货物由于买方存放、保管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包括未按卖方技术文件规定的保管条件保管引起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责任。卖方可按买方要求积极派员维修、更换或补供,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费用由卖方承担。4.14 买方应保证在货物到齐后 6 个月内安装完毕。如因买方原因安装延期,卖方对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从

9、货物到货日期起算为 18 个月。4.15 合同设备中的二次配套设备由卖方负责告知供货单位将其提供的货物直发买方,发货时将装箱单电传买方,并在货物包装上注明杭氧配套字样。4.16 合同附件四中明确的备件及专用工具需单独装箱或单独包装放置在其主机箱内,并有明确标注。4.17 随机资料包括:装箱单、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件清单和专用工具清单、总图、连接图等。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在发运后凭买方回执再另行邮寄给买方。五、质量标准、检验和开箱验收5.1 卖方对合同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总负责。5.2 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由卖方或卖方指定的制造厂按现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设计图样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10、提供设备合格证,其中压力容器产品还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的压力容器还应有当地压力容器锅炉检验所签章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一份。5.3 按安装顺序发货,每批货物发出后,卖方应通知买方所发出货物的时间及数量。每批货物发出后买方应及时清点箱数及检查箱外观有无破损并通知卖方到货情况。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应妥善保管。 货物到达指定地一定数量后,买方与卖方联系确定日期,卖方派员到现场与买方一起开箱和验收(一般情况分 23 次进行),如发现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不符合本合同第 5.2 条及其它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任何短缺、漏项、损坏或其他不合规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作出详细记录,

11、并由双方代表在检验后的 5 天内,共同签署货物清点验收证明,作为卖方进行更换、修理和补供的有效证明。如属卖方责任,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遇特殊情况,在买方接受的情况下,卖方将向买方出具委托买方清点的书面函件,正式委托买方清点人员自行开箱点收。买方在委托书函规定的时间内开箱清点,并作出清点验收证明。如发现上述问题时,买方应在点收后 7 天内通知卖方,由卖方负责处理,逾期则认为货物清点无误。5.4 双方对对方参加试验、清点验收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六、保证和索赔6.1 在安装、设备试车、投料试运转和性能考核期间,如发现设备的缺陷,双方应共同检查。如是卖方责任,卖方应自费纠正、修理更换损坏的部件

12、等,但此时,买方应配合卖方工作。如不是卖方责任,卖方应协助买方清除这些缺陷,如必需由卖方重新供应设备、材料和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缺陷应尽快消除,卖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尽量防止延误本设备正常运转,包括采取特种运输的手段,但费用由买方承担。6.2 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6.2.1 卖方供应的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本合同设备性能考核合格之日起为 12 个月。但该保证期不超过本合同设备全部货物交付之日起的 18 个月。6.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买方应立即电告卖方。卖方应毫不迟延地电告买方处理意见,包括派员到现场调查处理。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及时自费修改或更换。6.3 卖方保证,只要本合同设备按附件和技术文件中规定条件运行,则应达到附件五规定的产品产量、纯度及能耗的规定指标。如由于因卖方责任而未达到设备指标的规定值时,则实施如下条款。6.3.1 产量 当产品的产量(氧气、氮气)的实际产量分别低于相应的保证值时,卖方应自费改进本设备,使其达到保证值或按下列公式对买方赔偿。6.3.1.1 氧、氮产量 G-A P0.1- (万元) A 其中:P第 2.1 条款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 G-氧、氮产量的保证值 A-氧、氮的实际产量6.3.1.2 氩产量 G1-A1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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