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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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一、债与侵权行为债(拉丁文“obligatio”与侵权行为的关系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任何的债,或产生于契约,或产生于私 犯”二、侵权行为的概念(一)侵权行为的理解具有现代法制观念的术语“侵权行为”始现于清朝末期,旨在强调 行为者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在西语中更强调行为的不法。理念上的选择:“不法”重在强调行为对法律的违背即不适法的性 质,把对法律的遵守放在首位。“侵权”关注的是行为后果。虽殊路 同归但理念有差异。侵权行为的要素可以分解为:(1)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法律有特别规定

2、的除外;(4)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有责任能力。(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行为作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即合同之债相比较,侵权行 为具有四个明显特征:1、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不要求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事先存在法律关系。2、侵权行为的本质具有不法性质。3、侵权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4、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主要是财产责任。 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时,侵权行为不产生侵权责任。三、侵权行为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侵权行为可以被区分为如下主要类型:(一)作为型侵权行为和不作为型侵权行为 作为型侵权行为是指以行为外观易被识别的积极举止侵害他人 权益的行为,例如损坏他人财物、以语言侮辱他人等

3、。不作为型侵权行为是指以消极的静态举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例如在公共通道上进行施工但未设置安全屏障或安装警示标志。区分作为型侵权行为与不作为型侵权行为的意义在于能够准确 地适用法律。(二)直接型侵权行为和间接型侵权行为 直接型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直接 因果关系,例如某甲驾车时将某乙撞伤。间接型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没有直 接关联,例如胎儿因其母被医院在诊疗期间输入了携带艾滋病毒的血 液而成为艾滋病人。区分直接型侵权行为和间接型侵权行为的意义在于能够准确地 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法律逻辑关系,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责 任范围。(三)单独型侵权行为和共

4、同型侵权行为 单独型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主体仅为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型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实施致他人权益损害 的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和帮助等共同侵害他人权益的 行为。共同型侵权行为不以致害人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为必备 要件。区分单独型侵权行为和共同型侵权行为的意义在于能够准确判 断侵权行为人的范围。(四)财产型侵权行为、精神型侵权行为、财产与精神混合型侵 权行为财产型侵权行为是指令受害人的财产权益遭到损害的侵权行为。精神型侵权行为是指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遭到损害的侵权行为。财产与精神混合型侵权行为是指令受害人的财产与人身利益均 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区分财产型侵权行为、精

5、神型侵权行为、财产与精神混合型侵权 行为的意义在于能够使受害人的权益尽可能地获得充分救济。四、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含义 侵权责任是致害人就其对受害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损害 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及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最为主要的划分依据在于是否违反了当 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是因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产生的义务而发生的法律 后果,亦称为违反意定义务所生责任。侵权责任是因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 果,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无关,故亦称为违反法定义务所生责任。这一划分渊源于罗马法有关契约之

6、债和私犯之债的划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第二,对责任主体的过失要求不同。第三,导致责任出现的义务性质不同。第四,引发责任产生的受损权益性质不同。第五,责任承担的赔偿范围不同。第六,规范适用的范围不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见合同部分】。(三)侵权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区别首先,责任的性质不同。其次,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最后,承担责任的强制程度不同。(四)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指某主体基于他人行为而承担的侵权责任。其最大的特 点是行为人与责任承担者是不同主体。替代责任有如下法律特征: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不是同一

7、主体。2、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与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 特殊关系。3、替代责任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为存在基础。(五)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 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 同补充责任的法律特征:1、产生补充责任的情形责任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2、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责任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同。3、在多个责任人之间没有责任份额。4、债权人对于补充责任人不享有独立请求权。5、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 侵权责任法主要涉及如下情形: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后承担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情况下,在其证明资金

8、的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财产,应当先以 自己的财产向受害人赔偿,不足部分向监护人追偿;投资人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应当在投入资金不足的范 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投资人抽逃注册资金的,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 任;在企业被撤消、吊销或歇业后,投资人无偿接收企业财产的,由投 资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也称公平分担责任,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涉及损 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 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9、公平责任适用要件:1、受害人受有损害;2、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 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3、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4、对此种损 害行为法律未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5、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 显失公平;6、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七)共同责任注意共同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 任的不同。三、侵权责任法(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地位(二)侵权责任法的制度功能第一,填补功能第二,预防功能第三,惩罚功能(三)侵权责任法及其宪政基础(四)侵权责任立法的演进1、国外侵权责任立法的演进现有资料表明,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已经具有 了侵权行为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10、相关内容;罗马法首开把侵权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先河。公元前四世纪出 现的十二表法(Lex XII Tabularum)第八表对侵权行为做出了许 多规定。公元前三世纪的阿奎利亚法(lex Aquilia)。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对侵权责任规则的完善;2、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演进3、侵权责任立法的演进特点第一,在制度功能上从注重惩罚到注重填补损害第二,对致害人的主观要件从须有过错渐进为可以无过错第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承认第四,责任风险分担制度进入侵权责任立法体系内第二节侵权主体一、一般侵权主体: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虽然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

11、律规定中,虽然没有规定 “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但是在立法内容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承 担,必须与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相结合来做出判断。故在学理上 采用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学说。建立民事责任能力制度,需要考虑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和身 体健康状况。责任能力的判断:(1)行为人有无独立的识别能力,能否理解这一行为并预见到其 法律后果;(2)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应当具有民事责任能力;(3)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范围无区别;(4)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二)无意识或失控行为致人损害的自然人自然人的无意识是指对自然人无自发运动,其脑

12、神经系统对外部 任何刺激均无反应,人体基本的生理反射如吞咽、防御、甚至瞳孔 对光反应均消失。从形成情况而言主要分为因患病而产生的无意识和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自然人的无法控制是指自然人的精神系统失调导致其身体无法受 人的大脑指挥。从形成情况而言同样主要分为因患病而产生的行为无法控制和因 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造成的行为无法控制。侵权责任法第 33 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 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

13、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 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三个层次: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 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 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 况对于受害人适当补偿,这一补偿与赔偿不同,补偿是适当的,而赔 偿按照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当是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3. 完全行为能力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导致对自己的 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需要承担侵权

14、责任。二、特殊侵权主体(一)团体1、概述团体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则团体构成侵权责任人, 如各种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等存在作为型或者 不作为型侵权行为的团体。2、对教育机构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分析3、对作为团体雇主作为侵权行为人分析(二)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专家 专家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并依托该种知识和 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具 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叫专家责任。专家责任要求其专业职能较高,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当事 人服务,这种高度专业化的知识既给这些职业的专家以优厚的报酬, 在法律上

15、也规定了较高的责任。专家的范围通常包括律师、公证人、 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专家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 ty)在现代社会已经越来 越多的出现,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导致在社会生活中 专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专家活动的重要性, 因为专家工作的失误也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专家责任成为一种 重要的侵权责任的类型。侵权责任法对于专家责任没有进行规定,这是侵权责任法 的疏漏之处。在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如奥地利民法典第 1299 条和第130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229条和第2231条、埃塞俄 比亚民法典第2031条对专家责任均予以规定。专家责任的性质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一、权益的理解权益是指民事权利和法律明确保护的利益。合法性是其本质特征:(1)当我们说权利时,权利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合法性,因为不存 在非法的权利;(2)利益则分为权利中利益、权利外依法受保护的利益和违法利 益。权利中的利益因权利受到保护而当然获得保护;违法利益肯定不 受保护。权利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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