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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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 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 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 安排项目的统称。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 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 研制类三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

2、、并进行原 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 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 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 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 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 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 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3、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 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 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 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 后评价准备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 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 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 牵头责任单位。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 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

4、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对于技 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 11号)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规划与指南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用于指 导科研项目的论证和审批。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时间期一般为五 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 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应包括总体发展目 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 等。

5、第十三条 各科目科研项目的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按规定的 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 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第三章论证和审批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分类进行论证和审 批。原则上应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特定研究需求,国防科工局可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部署科 研项目的论证工作。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也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 审批,但应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审批节点与要求。在规划与指南或申报通知中已明确立项的科研项目,可直接论 证和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科研项

6、目建议书。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 的研究基础(含己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 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 建议书。(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 和科研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建议书,退 回有关部门和单位。(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 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

7、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 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 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 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五)批复。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 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 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研究工作启动时间、后续论证 工作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 部门和单位。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批复科研项目建 议书后6个月内或按照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 间要求,上报科研项目

8、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项目任 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具体技术方案、主要进度节点 和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还应进行技术储备、研制 风险、投资效益等分析。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批复的科研 项目建议书或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 证,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与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或科研项目指南的符合程度, 以及科研项目任务书有关要求符合程度

9、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 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 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结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 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周期、 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评估 意见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 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委。(五)批复。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评估意 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批复中应细 化明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研究周期、研究经费、 主要研究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管

10、理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 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报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 时,必须提交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第四章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下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年 度计划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明确当年科研 任务的目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成果形式、年度经费 安排等。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和下达程序:(一)部署编制。国防科工局每年9月底前布置下一年度计划 编制工作,明确下一年度科研计划的政策、原则、重点和要求。(二)建议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上报下一年

11、度计划建 议。计划建议需列明科研项目名称、类别、研究周期、经费规模及 资金来源、累计安排经费、累计完成费、本次计划申请经费及研究 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目标等内容,并附本年度科研计执行情况及 年底前完成情况预测。(三)综合平衡。国防科工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和 综合平衡,经与有部门和单位协调后,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草稿。(四)审批下达。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落实预算后,分批下达 科研项目下一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申请列入年度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 预算管理的要求;(三)接转安排的科研项目,其上一

12、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承研单位应严格遵照下达的 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有关 部门和单位应于当年8月底之前上报年度计划调整请示。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在科研项目建 议书或任务书批复中明确的启动时间,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实质 性研究工作。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年度 计划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 理各种问题。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第二十

13、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科 研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 议等向国防科工局报告。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局直接或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抽 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 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研究周期超过2年(含) 的科研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 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分阶段审批实施的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 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批复中明确的节点,在研究工作转入下一 阶段前,应组织转阶段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 关部门和单位批

14、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第三十条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将主要分系统转包、 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原则上应采取公开 招标方式确定转包、分包单位。招标工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国 家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 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以下情况的,按程序上报国防科工 局,由国防科工局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累计完成经巨度科研计划 审批调整: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的;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1年以上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

15、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有关部门和 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 研究开发意义;(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 办法;(四)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五)承研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 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 可以直接作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一)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 失泄密事件;(四)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五)弄虚作假,未在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六)连续2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四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国家 有关部门停止安排计划科研经费。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承研单位在 1个月内完成科研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防科 工局核批。科研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缴财政部。第六章验收与后评价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规模和项目性质,由国防科工 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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