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管辖权异议是否妨害民事诉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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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管辖权异议是否妨害民事诉讼案例:王某诉本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的最后一日以其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明确无误就在本辖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于第十日提起上诉,案卷移送市中院后,市中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分歧:被告因经济纠纷,在我院多次被起诉,每次均以各种借口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无需交纳诉讼费,对管辖异议的裁定上诉只需交纳50元上诉费。对于被告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有两种

2、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那么只要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审查,依法裁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原因不应当成为审查的对象,因为提出管辖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对被告的管辖异议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定有上诉的权利。因此,被告行使的诉权是法律赋予的,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此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

3、为是滥用诉权,其行为的结果只能是增加诉累,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亦构成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妨害,应当予以禁止.评析: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在此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滥用诉权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予以禁止。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未明确规定对滥用诉权妨害民事诉讼的措施,但是滥用诉权本身就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的结果只能是增加诉累,增加诉讼成本,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当然,提起管辖异议是

4、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同时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民诉法还同时规定了其他的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情况。但是当事人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时亦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作者分析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滥用诉权妨害民事诉讼尚无明确规定的原因有二:一是滥用诉权有时不好界定,同样是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是正当行使权利,什么时候是滥用诉权尚无明确规定,确实也不好一刀切地规定.二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社会经济生活在飞速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应当加快修订或完善。作者认为对于类似本案中的以不正当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禁止。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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