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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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 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和时补注。三、接种活菌苗前后 1 周停用各种抗菌素。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 为预防过敏反应和时加强免疫 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 免疫增效剂药物。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 一律禁止使用。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养殖场用药制度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 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 协同用药,增加

2、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 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 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 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 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 药 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 35 天。使用药物预防时, 710 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 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 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 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 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 ( 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 有休药期的兽药时,

3、要严格实行休药期, 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B -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 氯霉素和其制剂、 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 等催眠镇静类等 21 类药物。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 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畜 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 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

4、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并取得动物运 载工具消毒证明。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宁阳 县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乡镇兽医站或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 ,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 观察、治疗。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 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和动监所报告。三、报告内容 : (1

5、)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 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 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 告人和联系方式。四、报告方式 :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五、采取的措施 :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 (2)对病畜停 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 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 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 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 情。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

6、场地消毒。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和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 2 次,保持有 效浓度。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 同生产人员一样。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时 消毒。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和两侧 5 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 月至少消毒 2 次。七、各栋养殖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 2 次,保持有效浓度。八、人员消毒:进入养殖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禽的无 害化处理。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

7、物防疫监督机构的 监督下进行。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 和水源为原则。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 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 远离居民区、水源、 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 尸体共同深埋。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 境要求。规模养殖场禽标识制度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申领禽标识。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禽加施禽标识:1、新出生禽,在出生后 30 天内加施禽标识; 30 天内离开饲 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禽标

8、识。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禽标识 的,在右耳中部加施。三、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和时加施新的标识,并 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四、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 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 名称、使用对象、 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生猪养殖代码;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 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 个体 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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