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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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汽车驾驶员考核大纲 的规定和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 的要求,本着以实践操作为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帮助从事旅客道路运 输工作的职业驾驶员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从而提高我司员工汽车驾驶技 能,确保生产安全。结合本公司营运范围、车辆技术性能等特点,收集并整理了汽车驾 驶员职业技能培训资料: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第二章、 特殊路段和气候的操作技能:1 山地道路驾驶2 泥泞及翻浆道路驾驶3 村庄街道驾驶4 冰雪道路驾驶5冬季雾天、雪天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6雨天安全行车注意事项7 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车技能 第三章、行车中几种紧急

2、情况时临危处置知识 1 轮胎爆炸。2 制动失效。3 方向左右摇摆(失灵) 。4 CNG 车辆出现事故时的处理5 公共汽车火灾的逃生方法第四章、汽车维修基本知识1、汽车底盘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简介2、汽车制动系统常见故障及其检修方法3、汽车转向系常见故障及检查处理方法4、汽车传动系常见故障及原因第五章、天然气汽车基础知识一、使用操 作基本知识二、天然气车辆驾驶操 作三、天然气车辆驾驶员 安全操作要求四、CNG发动机及整车 的环 境安全控制 五 、 CNG车 辆 充气安全 要 求 六 、 CNG车 辆 维护作业 规 范 第六章、 交通心理学一、驾驶员性格与安全驾驶 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中驾驶

3、员心理分析与对策 附:职业驾驶员培训试题(机械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7年 12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修正)第一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 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

4、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 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 货车及其他营运车 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

5、)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 应当随 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收缴、 扣留机动车驾 驶证。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 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 动车。第二十二条

6、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 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7、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 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 在专用车道内, 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 则下通行。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 安全的情形,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

8、 管制。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 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 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 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 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四十四条 机

9、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 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 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 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 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 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 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

10、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 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 货。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 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 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必要时迅速 报警。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 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

11、辆和行人通行。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 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 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 有关规定办理;但是,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车上人员 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 无法正常行驶的, 应当由救援 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

12、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 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 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 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

13、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 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 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 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

14、验、检查、调 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 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 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公司 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

15、的,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承 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 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 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 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 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 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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