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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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年论坛之“名律师P名专家”模拟法庭 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刘建):请肃静,目前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记录、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行其她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法庭容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不得吸烟和随处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意见的可以在闭庭后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背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斥责,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 目前有请双方原告、被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席。 目前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君政

2、不服东州市东城区公安局行政惩罚一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俱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 审判长(马宏俊):目前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之规定,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君政不服被告东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俊、吴平、刘飞,人民陪审员王锋、张太凌构成合议庭,由马宏俊担任审判长,本案书记员刘建担任法庭记录,目前宣布开庭。 一方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请向法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君政):原告王君政,男,8岁,回族,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东州分所律师,驻

3、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北纬路1号,身份证号码167,完毕。 审判长(马宏俊):原告,你委托代理人了吗? 原告(王君政):委托了。 审判长(马宏俊):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理人(吕良彪):代理人吕良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代理人(王宇):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判长(马宏俊):请把你们的委托代理书、律师证件以及出庭函向本庭提交。 被告,请向本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住址。 被告(黎敏):被告黎敏,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东州市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马宏俊):你委托代理人了吗? 被告(黎敏

4、):委托了。 审判长(马宏俊):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理人(刘莘):代理人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授权的权限是一般代理。 代理人(何兵):代理人何兵,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长(马宏俊):请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把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律师执业证向法庭提交。 原告,你对被告人陈述的身份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异议吗? 原告(王君政):没有。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你对原告的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异议吗? 被告(黎敏):没有。 审判长(马宏俊):当事人身份核对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觉得本案的审判

5、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阐明理由。原告,你听清晰没有? 原告(王君政):听清了。 审判长(马宏俊):申请回避吗? 原告(王君政):不申请。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听清没有? 被告(黎敏):听清了。 审判长(马宏俊):申请回避吗? 被告(黎敏):不申请。 三、法庭调查 (一)原告宣读行政起诉书 审判长(马宏俊):下面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诉讼祈求及理由。 原告(王君政): 诉讼祈求:1.祈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 2.判令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月27日上午,原告到被告下属单

6、位东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为原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申请登记,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告知:不予登记。原告询问因素,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称根据东州市公安局东公第34号告示,对电动自行车和其她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并向原告出示了东州市公安局有关电动自行车和其她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告示(东公第4号)。 原告觉得,被告根据东州市公安局有关电动自行车和其她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告示对原告作出不予登记的行政决定,原告表达不服。理由如下: 1.被告合用的法律根据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7、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状况规定。”该项法律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依法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但没有授权其规定不许登记上路的非机动车种类。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她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显然已经超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范畴。其授权地方政府制定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路的规定超过上位法的授权范畴,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即“法规、规章对实行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

8、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背上位法的其她条件”。因此,东州市公安局制定的东州市公安局有关电动自行车和其她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告示根据错误的上位法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同样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范畴,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原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合法获得的财产,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登记和许可上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这是对电动自行车身份的承认。同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因此,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

9、应当予以登记,许可上路行驶。原告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系正规厂家生产,有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和符合1999年国家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安全原则证书。原告提供的申请文献符合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被告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3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节省能源,减少污染物美价廉,可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也符合国家发展节省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交通工具的政策,于国于民有利,合情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原告觉得被告合用法律不当,作出的不予许可登记的决定错误,特祈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许可上路行驶。完毕。 (二)被告代理人宣读行政答辩状 审判长(马宏俊)

10、:被告,刚刚原告陈述的诉讼祈求和理由听清晰没有? 代理人(何兵):听清晰了。 审判长(马宏俊):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与否一致? 代理人(何兵):一致。 审判长(马宏俊):下面请你进行简要答辩。 代理人(何兵):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答辩人觉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有权根据广东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作出多种立法。其立法权限来源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即法律上所称的授权立法。其二,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即所谓职权立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11、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答辩人觉得,作为地方权力机关,虽然没有上位法的授权,也可以根据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各项地方性法律。 审判长(马宏俊):被告,提示你一下,目前是法庭调查阶段,我问的是你对原告起诉的事实

12、有什么异议。 代理人(何兵):没有异议。 (三)举证、质证 审判长(马宏俊):下来开始举证、质证,请原告就你的诉讼祈求有哪些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 原告(王君政):原告一共有4项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涉及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合格证、安全证书,尚有原告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申请书,一共4份。 审判长(马宏俊):请你逐个出示。 原告(王君政):一方面出示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 审判长(马宏俊):这张发票你要证明什么? 原告(王君政):这张发票证明原告所购买的自行车是从正规的生产厂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 审判长(马宏俊):好,请向被告出示。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晰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黎敏):看清了

13、,没有异议。 审判长(马宏俊):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王君政):原告出示的第二份证据是购车时生产厂家发放的合格证,它证明原告所购买的车辆是符合安全质量原则的合格产品。 审判长(马宏俊):请向被告出示。被告,此份证据看清晰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黎敏):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马宏俊):第二份证据本庭予以确认,继续举证。 原告(王君政):第三份证据是安全检查证书,是由安全检察部门根据99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机动车安全检测原则所作的检测所发放的证书,证明原告所获得的电动自行车是符合国家安全原则的。 审判长(马宏俊):请向被告出示。被告,此份证据看清晰没有?对它的真实性、关

14、联性、合法性有何异议? 被告(黎敏):看清晰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马宏俊):此份证据本庭予以确认,继续举证。原告(王君政):第四份证据,是原告提出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的申请书,它证明原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条第1款规定依法向被告提出对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的申请。 审判长(马宏俊):请向被告出示。被告,此份证据看清晰了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黎敏):看清晰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马宏俊):此份证据本庭予以确认。原告,尚有其她证据没有? 原告(王君政):原告出示证据临时到此。审判长(马宏俊):被告,就你的答辩以及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代理人(何兵):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份证据是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记录,需要证明的目的是,在制定这项政策之前,作为被告机关是广泛地征求了所辖区域的人民各方面的意见。 审判长(马宏俊):请向原告出示。原告,这份证据你们看清晰了没有? 代理人(吕良彪):我们对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这项证据它的关联性和它所需要的证明的内容我们持有异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表白它在制定政策前,曾经召集了人讨论了这个问题,但是,所召集的对象与否具有代表性,并不可以证明。并且,这份证明能否证明被告决策的行为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它并不可以证明,谢谢。 审判长(马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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