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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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吉安市香格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执照注册号:3615企业资质证书号:赣建房开字3992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华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43000委托代理人:刘参地址: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43000委托代理机构:无注册地址:无营业执照注册号:无法定代表人:无联系电话:无邮政编码:无买受人:【本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2、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大道15号 编号为 井开区国用(2009)第综-013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301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综合 ,土地使用年限 至2054年12月 怎么才四十多年?。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现定名】 香榭名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井开区建规第003(2010) ,施工许可证号为 井开字施字(2010)第014#

3、 。其他情况说明无。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现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吉房预售第026-041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下表所列房屋:幢号房号层次用途结构层高(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分摊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封闭式】 【非封闭式】。以上所列该商品房面积为【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

4、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合同第三条所列房屋的计价方式与价款如下:幢号房号计价方式单价单位总价【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该商品房房款合计(大写)元整,(小写元),币种为。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但每平方米单价保持不变,

5、房价款总额按产权登记面积调整,多退少补。.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无利率付息法律规定是有息:“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

6、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方式按期付款: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7、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经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未付清所有房款和相关费用前,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归出卖人所有。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

8、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策性因素及政府部门的原因,出卖人在90天内可据实顺延交付; 3.因天气而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则交房时间相应顺延。开发商逃避逾期交房责任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无买受人有

10、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收到通知,或买受人未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慎重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买受人按房屋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

11、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由于买受人原因的,并在收到出卖人交房通知书10日后还未能按期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的,视同交接,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每天50元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出卖人有权对该房另行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买受人原

12、因或政府职能部门导致房产证逾期或不能办理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装饰、设备以设计、施工为准。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无。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无。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

13、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因出卖人责任竟然需买受人承担责任?!: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办证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1#-3#楼归出卖人所有、4#-19#楼归本楼宇业主所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1#-3#楼归出卖人所有、4#-19#楼归本楼宇业主所有;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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