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百货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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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用百货采购合同 日用百货采购合同1 甲方:xx超市(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乙方:_供货商类别:一、甲方向乙方采购_品牌_在来来超市_销售按报价单(折实价)供货给甲方,每批商品最终以甲方有效订单为准;乙方须向甲方交元(人民币)做产品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从双方停止合作之日起,于“三包”期满后给予退还。二、须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A、加盖工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B、加盖工章的税务登记复印件一份。C、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总)代表证明或(总)经销委托书。三、甲、乙双方共同利益,在一切业务往来过程中,如有甲方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时,乙方应予以拒绝并报

2、以甲方有关领导;若乙方为达到目的包庇其行为和贿赂员工,使甲方员工获得私利或损坏了甲方的利益,一经查出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所有货款、单方中止合同权利,行业协会通报乙方不正当行为并送交政法部门处理。四、交货方式:由乙方送货到甲方仓库。五、商品数量由甲方根据销售情况以商品订单的形式确定后确定;乙方接到甲方订单后,须在3天内向甲方发货,商品订货单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六、乙方提供的商品价格单经甲方确认后为准。乙方任何的价格更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项更改的要求,且在同等条件下不得高于其提供给阳山地区其它商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倍罚款。七、乙方商品应符合中华人发共和国产品

3、质量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乙方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关赔偿由此给甲方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失。八、甲方按双方(退换货协议)有权将滞销商品退给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出退货通知后七天内到甲方指定地拿回退货,否则甲方按退货金额收取5%场地占用费,逾期xx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二十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_法人代表:_委托人代表:_委托人代表: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地址:_地址: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签定时间:_签定

4、时间:_ 日用百货采购合同2 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根据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条例,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就橡塑保温材料供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产品价格:本合同产品为:产品品牌:产品规格型号:以实际订货单为准产品供价:元/立方米;(此价格含税金)第二条质量条款:1、乙方向甲方所供产品须符合具备国家质检机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验收合格。(以上标准均指供货时的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

5、规格型号一致。第三条交货条款:1、交货时间:自甲方下订单后,7天内发货2、交货方式:由甲方协调货运3、乙方应随货提供以下文件,用于甲方进行检验、验收的依据(不权限于以下文件)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货物出厂合格证明书;2)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3)其它相关资料。4、交货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第四条验收条款:1、验收方式:由甲方对产品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书面确认;七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默认合格。2、验收结果确认方式:根据国家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以国家行业机构检验结果为准。3、乙方就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检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第五条计量方法:1、板材、管

6、材以实际长度为准,具体以材料立方数结算。2、是否允许合理损耗:第六条包装条款:1、包装方式:。2、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3、包装应保证完好无损,包装物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条运输条款:发货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供货周期:供货期:4天至7天(特殊规格型号材料由甲乙双方协商再定)。第九条结款方式:1、本合同以:银行现汇或银行承兑形式结算。(银行承兑不能超货款的)2、结算单价按合同所列单价,甲方下订单给乙方,预付货款,发货前付清剩余货款方能发货,乙方开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条双方义务:1、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订单,按标准、按时、按量将产品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若产品规格、质量

7、等不符合规定时,乙方负责在15日内协调解决。乙方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及包装不当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货物的生产加工、装车,提交所需的资料。3)产品包装不符合甲方要求时(包装外观不低于乙方同类产品要求),乙方应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2、甲方义务: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合同文本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等转予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否则承担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的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在合同工期内无法履行合同内条款时,应提前与甲方书面

8、沟通,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货款。2、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要延期付款的,应与乙方及时书面沟通,否则视同违约。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乙方自身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当等情形不列此范围内。2、甲乙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才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税费的承担甲方承担的税金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

9、果,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用百货采购合同3 供方:需方: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

10、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

11、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

12、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

13、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

14、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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