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常见调整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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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常见调整项 随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逐步好转,以前因微利或亏损而不太引人注意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日益凸现。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涉及到能否真实准确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显得十分重要。其常见的调整项主要有: 一、营业税金。用?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减去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余额再剩以营业税税率,与同表的营业税金额相核对,这两个数据一般情况下应当相符,如果不符,那么可能是少计提了营业税金多计提了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多列了营业税少计提了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基数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假设是少计提了营业税金,那么在计算所的税纳税基数时应

2、减去少计提的营业税金;假设是多计提了营业税金,那么在计算所得税纳税基数时应加上多计提的营业税金。 二、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方法一样,用?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减去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后乘以5的数额,与同表中对应的栏目相核对。如果实际列支的金额大,那么超过局部要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如果实际列支金额缺乏,那么只能按实际金额列支,不能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农村信用社的工资列支采用计税工资扣除方法,即现阶段每人每月税前扣除标准为2000元,税前扣除工资金额为2000元乘以12个月乘以平均人数。实际工资总额为正式工工资,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之和。如果实际工资总额小于税前

3、扣除工资金额,那么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工资总额大于税前扣除工资金额,那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三费列支。“三费分别为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这“三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税前扣除金额。如果实际计提金额低于税前扣除金额,那么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计提金额高于税前扣除金额,那么应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五、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是按年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科目余额之和的1%实行差额提取。呆账准备金用?业务状况表?中“各项贷款小计栏的本年末借方余额加上贴现、待处理抵债资产、其它应收款、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按1%的比例计提后的金额与同表“贷

4、款呆账准备科目的本年末贷方余额核对,二者应该相等。如果“呆账准备余额大,那么表示多计提了呆账准备金,超出局部应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六、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年初数、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和折旧方法计算应计提的折旧额,与?损益表?中实际列支的金额相比拟,如果前者大于后者,那么不用调整所得税纳税基数;如果前者小于后者,那么需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对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一次性列入本钱的,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运钞车、电子设备,不能计提折旧。 七、专项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可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的规定,盈利的农村信用社按不超税前利润的8%

5、的比例据实扣除奖金。财务?损益表?“专项奖金大于税前利润的8%局部要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八、上缴管理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必须取得联社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收据,无合法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地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超过比例的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九、取暖及降温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如实际列支金额低于最高限额,那么据实扣除;如多超过最高限额,那么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十、大修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进支出:

6、1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到达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可在发生期直接扣除,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又从费用科目列支的,那么应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十一、应付利息。?本钱核算表?中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期定期存款平均余额剩以相应存期档次年利率与?业务状况表?中的“应付利息本年发生额的贷方金额相比拟,如果“应付利息贷方金额超过前者,说明企业

7、多计提了应付利息,应作应调增所得税纳税基数。 大型企业稽查专题之三:银行业所得税检查要点 2009-11-10 一、企业所得税 应着重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本钱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工程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那么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 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

8、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局部,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3.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局部,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9、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有无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局部,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2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车位费、水电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

10、税调整。 22.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2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国债买卖的净价交易和非净价交易,未作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二、个人所得税 应着重检查企业对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少涵盖以下工程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1.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 2.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超标等。 3.发放的实物福利、通讯补助。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置

11、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10.在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 12.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此外,还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

12、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置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局部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规定在结息日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税。 7.在各种庆典、节假日、业务往来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年度内屡次发放数月奖金,未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向客户发奖励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二、金融保险企业常见的涉税问题一收入工程方面-1、金融保险企业

13、收取邮汇费、工本费收入不计入营业收入。金融业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一般会收取客户支票、进帐单等凭证的工本费及邮汇业务的手续费,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项收款不作收入处理,而是冲减营业费用,或者有的支行计入对应分行的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代垫工本费的贷方。造成税款流失。2、发生长款长期挂帐,未计入当期损益。金融保险企业发生长款不及时按规定作收益处理,长期挂帐。2004年某建行营业厅自动取款机ATM发生长款16,550.00元,列入“其它应付款科目,企业未计入当期损益。造成少纳所得税5461.50元。3、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不按规定核算。由于贷款利息计算较为复杂,计算工作量大,很多金融企业都采用“简单核算

14、法,即对一个贷款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应收贷款利息全部计入损益;或采用“收付实现制将应收未收利息全部计入表外科目,核算不准确随意性大,存在未严格执行核算年限的现象。4、金融企业抵贷资产管理缺位逃避纳税。一是贷款户以资抵贷后,金融企业未作本息收回的帐务处理,即未按规定冲减账列本金,也未将其更列表外科目的利息及时调整转入表内利息收入。二是收回的抵贷房产、土地只有局部进行过户登记,大局部未办理过户,但这些不动产的产权大多实际已转移到银行,未申报纳税。三是在处置变现抵贷资产前,将收回的房产、资产出租,其收入未入帐,作小金库给职工发放福利等。例如,2003年3月省建行在处理双城周家建行房地产出售给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基建办公室,合同价值1,370,000.00元,扣除资产净值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双城市周家镇政府支付60万元现金,其于以房产顶债。省建行以未完全收回现金为由,对应计当期损溢848,155.00元未计当期损溢,造成少缴纳所得税279,891.15元。5、保险企业少列收入问题。1对于“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在申报纳税时违规扣除有关支出工程。如无赔款优待费及奖金等。2以假退保的形式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及无赔款优待费等。如某财产保险公司由业务部门开出假“批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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