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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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保证电力通信网的安全畅通,满足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维护国家、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益,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通信网专用通信设备是指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并对电力运行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具有特殊要求的通信设备,例如:电力调度交换机、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特种光缆等。 第三条根据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必须具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进

2、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不得在电力通信网内使用。 第四条经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授权,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进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受理、审批、组织管理、颁发进网许可证、监督管理、质量跟踪等工作。 第五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非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电力行业不另作进网要求。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七条申请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第八条凡申请进网的通信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 1-1- 网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一)企业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机构、隶属关系等。 (二)生产概况:生产能力、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销售情况和售后服 务措施。 (三)产品概况。企业标准、技术资料、成本分析、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等。 (四)用户清单:设备在电力系统使用的典型用户名单(新设备除外)、投运时间、使用 地点、使用情况、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五)经销进口通信设备的企业,除满足上述四条要求外,还需提供国家允许进口通信设 备的各种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使用中文

4、。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 人申请。 第九条对电力系统内部使用的专用通信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进网受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进网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进网受理部 门或进网受理部门委托的部门对企业产品进行实地质检抽样,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 检测; (二)质检机构根据技术标准及测试要求完成对抽检产品进行检测,并将质量检验报告送 进网受理部门; (三)进网受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设备质量检验结果,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品 通过质量检验的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四)进网受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用户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用户走访,以进

5、一 步调查产品使用情况。 (五)经过全面审核,对通过进网资格审查、质量检验和质保体系审查合格、用户 调查(包括运行稳定性、先进性和售后服务)良好的企业及产品颁发进网许可证。 (六)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 第十条对未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的新产品,生产企业需按以下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除运行情况和售后服务以外,进网受理部门按第九条的程序对生产企业进行进网 审查; (二)若企业通过审查后,可获得临时进网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三)在有效期内,进网受理部门根据企业产品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的情况,重点考察 其运行稳定性和售后服务,保留随时取消其进网许可证的资格; (四)企业取得临时进

6、网许可证满一年以后,需提交一份包括一年内的销售业绩、用户 使用情况反映等内容的报告,经审查属实且设备运行稳定性和售后服务良好,续发正式的进网 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五)在取得临时进网许可证期间,经严格考察企业及其设备后,电力系统用户可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进行外观、技术改动和软件版本升级,应向 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产品改动前后的照片和改动内容说明等详细材料。对外观和 技术改动较大、软件版本升级及更换产品型号的设备原则上需重新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换证时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原颁发 的进网许可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质量情况报告,换

7、证程序原则上参照进网许可证的申办办法。 换证审查时,进网受理部门注重考核生产企业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的设备运行稳定性和售后服 务。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进网许可证由进网受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四条进网许可证只对持有企业相应的规定产品型号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有效。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持有的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进网许可证有效期两年,生产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 换证,到期未提出换证申请,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如发现持证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进网许可证或取消申请进网证的 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严重损害进网许可证

8、信誉; (二)不论以何种方式转让、伪造和冒用进网许可证; (三)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较多,用户反应强烈的产品。 第十八条自进网许可证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进网申请。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持有的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需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进网受理部门每年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年度抽查,并发布质量通告。生产企业须将当年的销售情况、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报进网受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进网受理部门将不定期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目录向社会公 布。电力系统企业不得购置目录外的设备。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电力系统有关

9、部门组织的通信产品鉴定或进行的任何其它类别的质量检验, 是批准进网的参考条件之一,不等同于进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应保证获证设备的一致性,不得降低产品质量。 第二十六条进网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企 业进网申请书及其材料进行审查,对满足要求的生产企业,指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 测。在收到质检机构的检测报告后,进网受理部门将在40日内组织专家对质检合格的生产企业 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设备检测报告及产品质量体系审查全部合格者,颁发进网许可证。不 合格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国电通信中心。 第

10、二十八条设备进网审批费用,由申请进网企业支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电通电信199646号文发布的调度交换总机接入电力通信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作废。 第二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

11、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电信设

12、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

13、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

14、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抽样方法执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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