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报建资料要求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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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报建资料要求五篇模版 业务受理范围及所需资料 202-0- 一、业务受理范围 根据市、区审批权限分工,负责受理: 、区、街(镇)、村等所属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设项目定点建设用地类申请; 、重点地段以外的区属单位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经区分局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 3、重点地段以外且除30层以上(含30层)和高度00米以上(含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筑工程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位于重点地段,曾由本分局审批,现已领取房产证的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扩建、加建、改建工程方案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由本分局审批许可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2、; 5、在本分局申请报建、验收阶段发现的违法建设工程报本分局处理的申请;区城管大队移送本分局进行违法建设处理的案件; 6、申请人来函提出的属于本分局行政职能范围的其他业务申请。 注。“重点地段”是指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主干道临街(位于距规划道路边线50米范围内),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第一线,重点地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资料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

3、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 (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

4、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3、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提出申请。 6、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7、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

5、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三、建设用地类业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3、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

6、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5、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

7、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在城市规划发展

8、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7、1现状地形图,若无1/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02X现状地形图代替; 8、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4、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

9、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

10、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6、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

11、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7、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8、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0公顷,可用/202现状地形图代替; 0、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

12、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2、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

13、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4、15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02X现状地形图代替。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91年1月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1、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

14、标; 3、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4、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5、/500现状地形图,若无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X现状地形图代替; 6、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1年1月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3)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3)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4、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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