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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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奖惩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医院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健全医院内部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医院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医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 医院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

2、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及全体职工。第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与实施由人事科负责。第六条 本细则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3、投诉问题,调查核实;4、上级领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缺陷;5、患者回访、满意度调查、公休座谈会反映问题,调查核实;6、信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第七条 凡发生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人事科执行,处理结果装入本人考核档案。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

3、细则为准。第九条 本细则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奖 则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科室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通报、张榜公布,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或考核聘用的依据。奖励时间:日常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奖励金额:100元1000000元。奖励分类及标准:第十条 先进集体奖: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先进工会分会、先进科室等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评选和奖励。凡获得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定的其它集体荣誉,国家级奖励10000元,省级奖励5

4、000元,市级奖励1000元。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奖: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工会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及“十佳医师”、“十佳护士”等,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省、市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按上级规定100%匹配奖励)。第十二条 科技成就奖:1、科研成果奖:凡是获得上级批准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给予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10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5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3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0万元,省级三等、厅局级一等科学技术奖2万元,厅局级二等科学技术奖1万元,厅局级三等科学技术奖5000元,院内特设奖3000元。2、临床新业务奖:对引进、消化、吸收的国内

5、外先进技术在我院新开展的业务,根据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技术复杂程度、提高我院技术水平程度及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分。奖励等级标准及奖励金额:国内先进一等奖10000元,省内领先二等奖5000元,省内先进三等奖3000元,市内领先四等奖元,填补院内空白五等奖1000元。3、论文奖:凡在正式报刊、医学杂志(具有国际、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发表的全文),每篇奖励市级500元、省级1000元、国家级元、SCI收录论文3000元、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每增0.1分追加奖励1000元。4、著作奖:凡取得统一书号、国家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译

6、著,每部奖励30万字以上10000元、10-30万字5000元、10万字以下元。5、科研课题立项奖:凡获得上级科研管理机构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课题,医院除100%匹配经费外,给予课题立项奖:省部级按10%、厅(市)级按5%奖励;协作课题并获得经费资助的,按5%提取奖励。6、其他奖:职工创作的新闻、照片、音像等,经医疗行业评选获国家级奖的每部(幅)奖励元,省级奖励1000元。通过正式新闻媒体发表宣传医院的新闻、照片、音像等,每篇(幅)奖励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第十三条 医疗护理技能奖:1、医务人员在医院组织的“三基”理论实践考核中,获前三名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临床

7、、医技、护理分别取前三名)2、在医院安排的院外各种竞赛、比赛、考试等活动中获奖的职工,医院以100%匹配发奖。3、医疗安全奖:凡年度内未发生医疗纠纷和投诉的临床医技科室,同时具备本章第十四条2款所列情形者,奖励科室1000元(15人以上的科室加倍)。4、在医院及护理部组织的查房中,能正确回答问题者,奖励当事人50元。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1、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每次奖励1000元。2、出现以下情况,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

8、。3、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元。4、凡能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同严重违纪行为及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5、对医院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具有采纳价值,或经采纳后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第三章医德医风罚则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扣发当事人200300元: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

9、、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一年内不得有评优资格。第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有冷、硬、顶、推、拖等言行者,扣发当事人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致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科室500元。第十九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物品者,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

10、3倍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同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医院纪检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除作上述处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的宴请、游乐者,经查实,扣发当事人5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及药品招标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

11、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职工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将医院的车辆、仪器、设备、标本等各种设备设施带到院外使用,一经查实,扣发当事人一季度绩效奖,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从中获利的,没收所得;如设备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第二十三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设备科(卫材库)不得擅自新进药品、设备及卫生材料等;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0元,扣发当事人1000元;从中获利的,全部追缴,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

12、与在岗人员名字不符合,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20元。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每次扣发当事人10元。第二十五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非本人实际病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不真实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六条 职工以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一经查实,除责成其补交费用外,扣发100元;私自出售药物,除没收所得外,扣发500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除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外,扣发责任人500元。第二十八条 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给病人作检查、出报告

13、(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病人对门诊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未出门诊,每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而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2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扣发当事人100元,并视情节给予待岗学习13月的处理。第三十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除追缴所得款项,扣发500元。如有截留,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倍。第三十一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

14、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的罚款。如科室不作纠正,加扣科室负责人100元。第三十二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5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未经医院同意个人私自外出进行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活动的,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500元;如再犯者加倍处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多人结伙私自外出服务,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外出服务所致的后果,全部由外出者负责。第三十四条

15、 医务人员不得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买药,如有违反,经查实,扣发其所得10倍金额,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第三十五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10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元,并低聘技术职务一年。第三十六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度,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的,扣发当事人200元。

16、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500元。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纠纷、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元。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纠纷、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2005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声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500元,并待岗学习13个月。情节严重的,直接解聘。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技术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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