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笔迹鉴定申请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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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笔迹鉴定申请书六篇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1申请人: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水河县窑沟乡马路塔村法定代表人:陆成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伟俊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13604715164申请事项:请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由牛永贵20_年5月2日与20_年元月4日分别以担保人名义所行成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第一、该两张借条书写内容与落款年月日所形成的时间做出鉴定;第二、该借书些内容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第三、借条书写内容与担保人“牛永贵”的签名是否属于同一人牛永贵所写做出鉴定。事实与理由:20_年2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

2、要求偿还他们的款项,一审时被上诉人称该借条是后盖的章,既然如此那么应该时章压字了,但时从肉眼就可以看出时字压章。说明原告在说谎!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更没有让牛永贵做过什么担保人。但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_)清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却认定了两张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次判决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败诉。事实上该两张借条是20_年由原告在起诉时伪造的,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此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_年8月日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2申请人:刘女士,女,汉,42岁,1966年

3、_月_日生,住合肥市_区_路_号x幢x室,电话:_。申请事项: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安徽_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_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中的签名“刘女士”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书写,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现在被告坚持是申请人书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故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以示公正。此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刘女士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3申请人:王_,男,汉族,19_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申请

4、事项:依法申请鉴定被告河南省_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条”中的签名王_三个字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省_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签有申请人名字的“收到条”一份(收到条的内容:今收到河南省_建安公司钢材款50000元,20_年9月15日,王_),该收到条的内容及签名均不是申请人所写。收到条上的签名笔迹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收到条上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形成的。况且,被告购买申请人钢材后,申请人从没有受到过被告五万元的钢材款。至此,为使法院依

5、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嫌疑人摹仿、伪造申请人笔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此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4申 请 人:_X律师事务所_X律师某某某涉嫌受shou贿一案,我所接受某某某的委托指派赵海根律师为本案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现因案件需要对涉案的书证材料上黄某某的签名是否其本人笔迹进行笔迹鉴定。因黄某某曾于1998年因某某案件接受贵局调查,在贵局案卷材料中留有其本人签名,可作为对比检材,故委托贵局对书证和对比检材上的签名是否同一人所签进行鉴定。此致某市公安局申 请 人:_X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_X律师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六日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5申请人:何某洋,性

6、别:男,_人,身份证号:_,现住_。申请事项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事实与理由原告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因此,为

7、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此致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_ 20_年_月_日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6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中国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P5_XB47,现住济南市_路_号某小区X号楼_X室。申请事项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_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事实与理由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_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_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_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_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申请人:_20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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