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变更章程修正案doc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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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公司变更章程修正案doc精品模板因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分责任公司,其公司名称、股东名称等也都存在差异,重新拟定股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股分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分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股分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注册t: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

2、: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t: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分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分,股东以其所持股分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3、人。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是:O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第三章:股分第一节:股分的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分均为普通股。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分总额为股普通股,每股面值元。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分总额的%。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分总额的%。公司持有股,占公司股分总额的%。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分的凭证。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分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

4、字样。第十八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分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分增减和回购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分。(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分。(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

5、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分。(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股分,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像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分转让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分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6、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分。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分。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分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合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分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分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分的种

7、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分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分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名称及住所。(二洛股东所持股分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分的日期。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分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分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8、,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分。(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分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分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住手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分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9、。(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分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分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定。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

10、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公开辟行股分或者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分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暂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11、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荐T立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分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主持。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

12、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暂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暂时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分。第四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四十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13、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四十六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四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蒯S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四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暂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

14、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四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固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五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合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15、大会负责。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由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第五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礼聘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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