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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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 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 (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工作。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 (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 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 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 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 当依法予以公示

3、。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 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 1、附表 2)。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 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 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 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电灾害风 险评估报告。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4、附表 3);(二)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 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 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 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 理。(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 害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5、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 5、附表 6)。逾期不告知的,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 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 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 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 表 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规

6、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工作。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 8)。施 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 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 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 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 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 10)。新建、改建、扩建建(

7、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 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 10);(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 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 受理。(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 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

8、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 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 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附表 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

9、性;(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 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防雷装置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 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 13)。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 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 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 申请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

10、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 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 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1、(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 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 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 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 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

12、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 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 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 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

13、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 自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 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 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 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4、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 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9 月1日起施行。2005 年4 月1 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同时废止。附表:(略)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4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8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9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10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11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12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13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14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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