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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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有关B某侵犯“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当事人B某在婚纱照相经营活动中涉嫌侵犯“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案情报告如下:一、案件由来月12日,我局接到合肥Y食品有限公司投诉,反映西华县G米蘭婚纱照相精品店冒用其公司注册商标。接到投诉后,经济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使用带有米蘭字样的手提袋,门店内以及照相实景基地招牌上均有米蘭字样,其行为涉嫌商标侵权,遂于当天经局领导批准备案,大队指定由王(执法证号0P069)主办;康(执法证号:3P-059)协办,对此案进行调查。二、当事人基本状况当事人:B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

2、,住址:河南省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字号名称:西华县CG米兰婚纱照相店,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合:城关路,经营范畴及方式:婚纱照相服务,执照有效期自9月日至月27日,营业执照注册号:411622。三、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违法事实经查明,合肥Y食品有限公司公司于06月12日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畴为面包、蛋糕月饼、糕点加工及销售;简餐、茶饮。6月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如下简称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享有“米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17872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和服务辨别表第42类

3、的“照相;录像带录制(截止)”注册有限期限自02月4日起,至02月日。C米兰婚纱照相有限公司于12月29日经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畴为婚纱照相、外景拍摄、婚纱出租。1月11日CF米兰婚纱照相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米蘭”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已于2月1日受理。月日,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与CF米兰婚纱照相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双方商定“该商标在申请办理转让期间,CF米兰婚纱照相有限公司有权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B某于9月2日经西华县工商局登记从事个体婚纱照相经营,字号名称:西华县CG米兰婚纱照相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畴及方式:婚纱照相服务

4、。当事人自开业以来,未获得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和CF米兰婚纱照相有限公司的许可授权,在店面牌匾使用了和为消费者配备的塑料包装袋上使用了“米蘭婚纱照相精品店”字样。同步当事人还在其营业场合墙面上和户外广告宣传牌上使用了“米蘭婚纱”、“米蘭婚纱照相”字样,其中多处突出“米蘭”字样。至查获之日,非法经营额为2790元。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措施:服务收入=非法经营数额,即2719元=2790元。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原则,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四、调查通过及有关证据

5、案件调查通过:5月17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姐姐L进行了询问,获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月26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B某进行了询问,获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重要证据有:1、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查处冒用其公司注册商标投诉书”。证明案件来源。、合肥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3、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米兰婚纱照相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5、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份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份(第124782号)。证明其享有米蘭

6、商标专用权。6、合肥YY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1份,转让申请受理告知书份。证明CF米兰婚纱照相有限公司获得了“米兰”商标的(注册证号:1247872)独占许可。7、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8、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姐姐白丽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状况。9、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地点、当事人使用米蘭商标标记的状况。10、当事人“新顾客礼物登记表”复印件1份页,证明其非法经营额。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承认。五、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觉得:当事人所经营的服务项目是婚纱照相服务,与她

7、人“米蘭”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第4类): “照相;录像带录制(截止)”属同一类服务。虽然按照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公司名称牌匾可合适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规定,当事人作为照相店的业主,其店面牌匾可以不使用公司名称全称,可以简化使用公司名称,但这种简化必须是合适的简化,且限于在牌匾上。本案中,当事人不仅在牌匾上简化使用公司名称,虽然用公司字号,还在店内橱窗、包装、广告宣传等上使用公司字号,况且当事人并未对的使用其公司字号的全称“米兰”,反而突出与她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米蘭”,该公司字号与她人在相似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相似或者

8、近似。同步,当事人在其照相基地门口旁的广告牌匾中也着重向顾客宣称该店是“米蘭婚纱照相连锁机构是领先同行多元化经营的现代化国际原则影楼,全国连锁经营等内容”。足以导致与她人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使消费者对服务的主体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使消费者误觉得当事人的服务与她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组织上的联系。根据工商公字【】17号有关开展打击“傍名牌”不合法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告知:“一是对突出、放大使用公司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她人注册商标,侵犯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解决”的精神及法释3号最高人民法

9、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她损害的行为:(一)将与她人注册商标相似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公司的字号在相似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有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精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给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她损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她人注册商标标记或者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记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批

10、准,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她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她损害的行为;”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六、自由裁量理由虽然当事人不懂得“米蘭”是她人的注册商标,但主观故意不是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法定要件。由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本着行政惩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限度相称的原则,调查人员觉得应以一般罚款幅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惩罚。七、违法行为等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限度和获得的有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八、惩罚根据及建议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

11、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有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肯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祈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记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如下;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万元如下”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合用规则和执行原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记的工具,非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零点五倍以上一倍如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惩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元。工商局经检大队办案人:王 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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