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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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劳 动 就 业1.1 概述1.1.1 劳动就业的概念P1劳动就业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获得某种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其实质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从法律上把握词概念应明确下述要点。1 . 就业资格P1即国家所确认的公民有权实现就业的资格。它包括两个必备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并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2 .就业界限即国家确认的公民已经实现就业的界限,也就是国家据以确定就业人口的范围和统计就业人口数量的标准。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三个特征:P1合法性。限于国民经济领域。国民经济是指一个现代国家范围内各社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经济部门所构成的互相联系的总体。工业、农业

2、、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对外贸易、服务业、城市公用事业等,都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在一定期间内达到一定量。我国规定,从业劳动者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P2 充分就业的概念是英国经济学家J.M.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提出的,是指在某一工资水平之下,所有愿意接受工作的人,都获得了就业机会。充分就业并不等于全民就业或者完全就业,而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失业,但此时存在的失业均属于摩擦性的和季节性的。 3.就业形式 即国家政策法规确认的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方式。现阶段包括:正规就业,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劳动。非正规就业,又称灵活就业,指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如

3、小时工、弹性工时、阶段性 就业等。个体经营劳动综上所述,劳动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参加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并以此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P21.1.2 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在劳动立法中,就业立法占有首要地位,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整个劳动法就是公民实现就业的保障法。P2纵观各国就业立法,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关于就业的专项立法。2007 年起, 为了进一步适应就业新形势,劳动合同法( 2007) 、 就业促进法( 2007)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相继出

4、台。P21.1.3 劳动就业制度的原则P2P31 . 平等就业原则2 .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3 .城乡统筹就业原则4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的原则2007 年最新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 条特别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P3我国劳动法第13 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P31.2 公平就业1.2.1 美国公平就业机会与法律P3美国 1963 年的民权法案第7条规定禁止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血统方面的歧视美国 1963 年公平工资法禁止工资发放上的性别歧视美国 1967 年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任意

5、的年龄歧视1973 年职业恢复法照顾残疾人1974 年帮助越战时期军人退役重新就业法雇用和帮助退役军人1978 年怀孕歧视法禁止歧视怀孕或分娩的女职工1991 年民权法1990 年由布什总统签署的美国残疾人法于 1992 年 7 月正式生效禁止对残疾人雇佣歧视1.2.2 我国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P4我国关于就业的规定源于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2 条劳动法、 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四部法律保障了公民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保障了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公平就业。1.3 特殊就业保障1.3.1 特殊就业保障的概念特殊就业保障是指法规和政策特别规

6、定,国家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所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国家所承担的保障公平就业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为特殊群体提供就业保障来实现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P61.3.2 妇女就业保障1.3.3 未成年人就业保护P71 . 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15 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2 .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 16 周岁未满18 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

7、检查。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 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 大卡,净劳动时间为 370 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1.3.4 残疾人就业保障P81 . 残疾人就业方针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集中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分散是指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 支持残疾人就 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2 .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措施P8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工疗机构或工疗站主要是对残疾人士,精

8、神病患,智障人士开展的边工作边治疗的平台)、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期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9、3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职工的规定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P9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必须坚持就近招用的原则。1.3.5 退役军人就业保障P10我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劳动法、 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

10、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我国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称士官,一般从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的士兵中挑选,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义务兵役制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都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又称征兵制。1.3.6 少数民族就业保障1 . 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2 .培养少数民族人才1.4 劳动力市场管理1.4.1 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概念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节和配置的一种机制。1.4.2 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规定公民和法人进

11、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制度与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监管的基本制度。)1 . 劳动者准入管理年满16 周岁和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2 .用人单位准入3 .职业介绍机构准入管理4 .校园招聘管理11 月 20 日(校园招聘解禁日)5 .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1.5 劳动监督与监察1.5.1 劳动监督1 .劳动监督的概念P15劳动监督,又称劳动监督监察或劳动法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纠偏、 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的总称。2 .劳动监督体系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有关法

12、规,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由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而构成。其中, 行政监督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所组成,社会监督主要由工会监督和其他单位与个人监督所成。( 1 )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国务院的部委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2)相关行政部门监督P16相关行政部门监督大致可分为两类: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他专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指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行政、工商行政、公安等专项执法部门的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活动;二是依法对劳动行政部门、 其他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三十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等监督主体实施劳动

13、监督。( 3)工会监督中华全国总工会(前身是1921 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现地址 : 中国北京复兴门外大街10 号 电话 : (010)68592114)有关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制度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4)群众监督1.5.2 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的监察、纠举、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P17(劳动监察职责的实施者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

14、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P18宣传国家劳动力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1.6 劳动信访和劳动行政复议1.6.1 劳动信访1.6.2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P22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1.6.3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复议结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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