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无刷直流风机通用规范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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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批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0XXXXX实施200XXXXX发布小型无刷直流风机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brushless miniature D.C. blower(报批稿)GJB 200FL 6111 前言本规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本规范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一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钦沅、杜洪富、黄海鹰。小型无刷直流风机通用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风叶直径不大于300mm的小型无刷直流风机(以下简称风机)的分类、通用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

2、雷达、通信及其它军用电子设备中作为冷却装置的风机。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提倡使用本规范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26581995 小型交流风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7346-1998 控制电机基本外形结构型式GB/T 10069.119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工程测定方法GJB 150-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GJB 179A199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GJB 27lA199

3、9 控制电机包装规范GJB 360B200X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GJB 361A1997 控制电机通用规范3 要求3.1 总则电动机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相关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本规范的要求与相关详细规范不一致时,应以相关详细规范为准。3.2 合格鉴定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3 材料风机结构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其规范的要求,并应保证风机能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性能和环境要求。3.4 使用环境条件风机的一般使用环境条件按表1或相关详细规范规定选取。表1 风机的一般使用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温 度气 压kPa振 动冲击加速度峰值 m/s21-5585210500Hz

4、,低频双振幅1.5mm,峰值加速度70m/s23002-551251102000Hz,低频双振幅1.5mm峰值加速度70m/s25003.5 外观风机表面不应有锈蚀、涂覆层剥落、碰伤、划痕,紧固件连接应牢固。接线板和铭牌的字迹和内容应清楚无误,且不得脱落。引出线和接线端应完整无损,颜色和标志应正确。3.6 外形及安装尺寸风机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3.7 重量风机的重量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3.8 引出线或接线端强度3.8.1 出线方式和标记风机出线方式可采用引出线,接线片或螺纹接线柱形式。引出线用红、黑两种颜色导线,其长度应不短于200mm,红色线接电源正极、黑色线接电

5、源负极。采用接线片或螺纹接线柱时,其接线端上应有明显的“+”、“-”标志。3.8.2 引出线或接线端强度风机引出端应能承受GJB361A-1997中3.21规定的引出线或接线端强度试验,试验后引出端不应松动和损坏,引出线不应断裂,绝缘层不得发生永久变形。3.9 基准转速和转向风机的基准转速(进行破坏性试验前所测稳定转速)和转向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相关详细规范规定的标称转速近似等于基准转速。3.10 随后转速随后转速(测量基准转速后按本规范规定测量的转速)应不低于3.9规定基准转速的95%,但低温试验后的随后转速应不低于80%。3.11 工作电流风机的工作电流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3.

6、12 起动电流风机的起动电流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3.13 低压起动风机应能在75%额定电压下起动并连续运转。3.14 老化风机应能承受相关详细规范规定的极限环境高温下的老化试验,试验后,随后转速和工作电流应符合3.10和3.11规定。3.15 电源极性及反接保护风机应能承受电源极性反接保护试验,试验后,在额定电压下风机能正常运转,其随后转速和工作电流应符合分别3.10和3.11规定。3.16 电源电压变化风机在90%110%额定电压下工作时,风机应不失效地连续运转。3.17 自身振动风机的自身振动有效值力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寿命试验后,其增加值应不超过初始值的25%。3.18 动平

7、衡风机的动平衡有效值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3.19 绝缘介电强度风机应能承受500V直流电压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试验时应无绝缘击穿或飞弧现象。漏电流应小于1mA。3.20 绝缘电阻在正常试验条件及极限低温环境条件下,风机绕组对机壳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M,在极限高温环境条件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3.21 气流特性风机在零静压和相关详细规范规定静压下的风量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3.22 温升风机绕组的温升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3.23 电磁兼容当相关详细规范有要求时,风机的电磁兼容应符合GJB361A-1997中3.24的规定。3.24 噪声风机的声功率级噪声应符合相关详细规范

8、的规定。3.25 低温风机应能承受表1或相关详细规范规定的极限环境低温下的低温试验,试验时风机应能起动,其随后转速应不低于基准转速的80%,工作电流应符合3.11的规定。3.26 低气压3.26.1 低温低气压风机应能承受表1规定的低温(或按相关详细规范规定)和低气压下试验,试验时风机应能起动,其随后转速不低于基准转速的80%,工作电流应符合3.11规定。3.26.2 高温低气压风机应能承受表1规定的高温(或按相关详细规范规定)和低气压下试验,试验后,随后转速和工作电流应符合3.10和3.11的规定。3.27 振动风机应能承受表1或相关详细规范所规定严酷度的振动试验,试验后风机应无机械损伤和零

9、部件松动或损坏,且随后转速、工作电流、自身振动应符合3.10、3.11、3.17的规定。3.28 冲击风机应能承受表1或相关详细规范所规定严酷度的冲击试验,试验后风机应无机械损伤和零部件松动或损坏,且随后转速、工作电流、自身振动应符合3.10、3.11、3.17的规定。3.29 稳态加速度当相关详细规范有要求时,风机应能承受恒加速度引起的结构变形,试验后零部件不应损坏,随后转速、工作电流、自身振动应符合3.10、3.11、3.17的规定。稳态加速度等级应优先选用196m/s2、490m/s2和980m/s2。3.30 湿热风机应能承受交变湿热或稳态湿热,试验后风机应无明显的外表质量变坏,以及影

10、响正常工作的锈蚀现象,且随后转速、工作电流、绝缘介电强度和绝缘电阻应符合3.10、3.11、3.19和3.20的规定。3.31 盐雾当相关详细规范要求时,风机应能承受所规定的盐雾试验,试验后风机的任何零部件应无明显的锈蚀现象,且随后转速、工作电流、绝缘介电强度和绝缘电阻应符合3.10、3.11、3.19和3.20的规定。3.32 高温寿命风机应能在相关详细规范所规定的极限环境高温下进行1000h的寿命试验,试验后,随后转速、工作电流和自身振动应符合3.10、3.11和3.17的规定。3.33 霉菌当相关详细规范有要求时风机应符合GJB361A-1997中3.38的规定,试验后风机长霉程度应优于

11、GJB150.10-1986规定的2级水平。4 质量保证规定4.1 检验分类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a)鉴定检验(见4.3);b)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4)。4.2 检验条件4.2.1 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检验在GJB360A-1996中4.1所规定的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4.3 鉴定检验4.3.1 通则鉴定检验应在认可的试验室进行。所有样本单位应是正常生产中通常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生产的产品。鉴定合格资格保持周期为12个月。如果检验结果表明已鉴定合格的产品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连续两个周期内已鉴定合格的产品未生产,则丧失鉴定合格资格。4.3.2 样机数量承制方应提交能代表

12、相应生产阶段的样机六台,其中四台作为鉴定检验用,两台作为存放对比用。4.3.3 试验程序样机应按其所编样机号进行表2规定的项目及基本顺序的试验。4.3.4 试验结果的评定4.3.4.1 不合格只要有一台样机的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并且不属于4.3.4.2和4.3.4.3的情况,则鉴定检验不合格。4.3.4.2 偶然失效当鉴定机构确定样机失效是居于孤立性质的偶然失效时,对每一台失效样机允许用一台新的样机代替,并补作已经做过的试验,然后继续试验,若再有一台样机的任何一个项目不符合要求则鉴定检验不合格。4.3.4.3 性能降低样机经环境试验后,允许性能发生不影响其使用性的降低,具体性能降低如不同于本规

13、范规定时,应在相关详细规范中规定。4.3.4.4 环境试验期间和试验后的性能严重降低样机在环境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发生影响其使用性的性能严重降低时,鉴定机构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a)认为鉴定检验不合格;b)当一台样机失效时,允许用新的两台样机代替,并补作已经做过的试验,然后补足原样机数目继续试验;若再有一台样机的任何一个项目不合格则鉴定检验不合格。4.3.5 同类型产品的鉴定当某一类风机号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型号的风机同时提交鉴定时,每种型号均应提供四台样机。所有样机,通过质量一致性检验中的A组检验后,从中选取四台有代表性的不同型号样机进行其余项目的试验,试验结果的评定按4.3.4的规定。4.3.6

14、 鉴定合格的范围若鉴定检验合格,则认为同时提交的同类型所有型号风机均鉴定合格。4.3.7 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承制方应每隔两年或鉴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向鉴定机构提交该周期内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中A组检验和C组检验结果汇总报告。A组检验结果汇总报告至少应说明合格批数和不合格台数。若质量一致性检验结果汇总报告到期后,30d内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可能导致失去鉴定合格资格。一旦C组检验结果表明已鉴定合格的产品不符合本规范要求,则应立即报告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可能要求承制方提供样机,按本规范规定进行鉴定检验(是进行不合格项目试验还是进行全部项目试验由鉴定机构决定)。如果承制方在两年内未进行生产,则应向鉴定机构提

15、交报告,说明承制方仍然是有生产该类风机的设备和能力。4.4 质量一致性检验4.4.1 A组检验A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2的规定。A检验抽样按GJB179A-1996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II,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为1.0,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进行。A组检验中,一台样机只要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认为该样机为不合格品。若A组检验合格,则除抽样中不合格样机之外,订购方应整批接收。若A组检验不合格,则整批拒收,由承制方重新进行检验,消除缺陷并剔出不合格品后,可再次提交进行A组检验。但只允许重复提交一次。经过A组检验的样机,经修复认为符合本规范要求,可以按合同交货。4.4.2 C组检验4.4.2.1 通则C组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2的规定。C组检验每隔两年或按鉴定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一次。C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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