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大学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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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 號:朝陽總(採)字第號經費來源:請購單位:系物品名稱:乙 方:朝陽科技大大學勞務務採購契契約範本朝陽科技大大學童勞勞務採購購契約範範本朝陽科技大大學(以下簡簡稱甲方方)及(以下簡簡稱乙方方)雙方同同意依政政府採購購法(以以下簡稱稱採購法法)及其其主管機機關訂定定之規定定訂定本本契約,共共同遵守守,其條條款如下下:第一條 契約文文件及效效力(一)契約約包括下下列文件件:1.招標文文件及其其變更或或補充。2.投標文文件及其其變更或或補充。3.決標文文件及其其變更或或補充。4.契約本本文、附附件及其其變更或或補充。5.依契約約所提出出之履約約文件或或資料。(二)契約約文件,包包括以書書面、錄錄音

2、、錄錄影、照照相、微微縮、電電子數位位資料或或樣品等等方式呈呈現之原原件或複複製品。(三)契約約所含各各種文件件之內容容如有不不一致之之處,除除另有規規定外,依依下列原原則處理理:1.契約條條款優於於招標文文件內之之其他文文件所附附記之條條款。但但附記之之條款有有特別聲聲明者,不不在此限限。2.招標文文件之內內容優於於投標文文件之內內容。但但投標文文件之內內容經機機關審定定優於招招標文件件之內容容者,不不在此限限。招標標文件如如允許廠廠商於投投標文件件內特別別聲明,並並經機關關於審標標時接受受者,以以投標文文件之內內容為準準。3.文件經經機關審審定之日日期較新新者優於於審定日日期較舊舊者。4.

3、大比例例尺圖者者優於小小比例尺尺圖者。5.決標紀紀錄之內內容優於於開標或或議價紀紀錄之內內容。(四)契約約文件之之一切規規定得互互為補充充,如仍仍有不明明確之處處,以機機關解釋釋為準。如如有爭議議,依採採購法之之規定處處理。(五)契約約文字:1.契約文文字以中中文為準準。但下下列情形形得以外外文為準準:(1)特殊殊技術或或材料之之圖文資資料。(2)國際際組織、外外國政府府或其授授權機構構、公會會或商會會所出具具之文件件。(3)其他他經機關關認定確確有必要要者。2.契約文文字有中中文譯文文,其與與外文文文意不符符者,除除資格文文件外,以以中文為為準。其其因譯文文有誤致致生損害害者,由由提供譯譯文

4、之一一方負責責賠償。3.契約所所稱申請請、報告告、同意意、指示示、核准准、通知知、解釋釋及其他他類似行行為所為為之意思思表示,以以中文書書面為之之為原則則。書面面之遞交交,得以以面交簽簽收、郵郵寄或傳傳真至雙雙方預為為約定之之人員或或處所。(六)契約約所使用用之度量量衡單位位,除另另有規定定者外,以以公制為為之。(七)除另另有規定定外,契契約以機機關簽約約之日為為簽約日日,並溯溯及自機機關決標標之日起起生效。(八)契約約所定事事項如有有違反法法令或無無法執行行之部分分,該部部分無效效。但除除去該部部分,契契約亦可可成立者者,不影影響其他他部分之之有效性性。該無無效之部部分,機機關及廠廠商必要要

5、時得依依契約原原定目的的變更之之。 (九)契約約正本22份,機機關及廠廠商各執執1份,並並由雙方方各依規規定貼用用印花稅稅票。副副本份(請載明明),由由機關、廠廠商及相相關機關關、單位位分別執執用。副副本如有有誤繕,以以正本為為準。第二條 履約標標的(一)廠商商應給付付之標的的及工作作事項(由機關關於招標標時載明明):(二)機關關辦理事事項(由由機關於於招標時時載明,無無者免填填): 第三條 契約價價金之給給付契約價金結結算方式式(由機機關擇一一於招標標時載明明):總包價法法。資訊專案案採購要要求系統統功能數數調整達達10%以上者者,或委委託資訊訊服務,年年度需求求項目投投入人力力變動幅幅度在

6、110%以以上者,其其逾100%部分分,得就就相關功功能或人人力項目目之價金金,按變變更比例例增減契契約價金金。未達達10%者,契契約價金金得不予予增減。單價計算算法。建造費用用百分比比法。1.服務費費用為建建造費用用之_%(由機機關於決決標後載載明。但但於招標標文件預預先載明明固定服服務費率率者,不不在此限限)。2.建造費費用,指指工程完完成時之之實際施施工成本本。但不不包括規規費、規規劃費、設設計費、監監造費、專專案管理理費、營營業稅、土土地及權權利費用用、法律律費用、機機關所需需工程管管理費、承承包商辦辦理工程程之各項項利息、保保險費及及_(其其他除外外費用;由機關關於招標標時載明明)。

7、建造費用用決標價價低於底底價之880% 者,前前目建造造費用以以底價之之80% 代之之。但仍仍須扣除除前目不不包括之之費用及及稅捐等等。實際際施工成成本調低低者,亦亦同。建造費用用無底價價且決標標價低於於評審委委員會建建議之金金額之880% ,或無無評審委委員會建建議之金金額時低低於預算算之800% 者者,建造造費用以以預算之之80%代之。但但仍須扣扣除第22目不包包括之費費用及稅稅捐等。實實際施工工成本調調低者,亦亦同。服務成本本加公費費法。1.服務成成本加公公費法之之服務費費用 元(由由機關於於決標後後填寫),包括括直接費費用(直直接薪資資、管理理費用及及其他直直接費用用,其項項目由機機關

8、於招招標時載載明)、公費及營業稅。2.公費,為為定額 元元(由機機關於決決標後填填寫),不不得按直直接薪資資及管理理費之金金額依一一定比率率增加,且且全部公公費不得得超過直直接薪資資及管理理費用合合計金額額之300%。3.廠商應應記錄各各項費用用並提出出憑證,機機關並得得至廠商商處所辦辦理查核核。4.實際履履約費用用達 元(上上限,由由機關於於決標後後填寫)時,非非經機關關同意,廠廠商不得得繼續履履約。按月計酬酬法。每月薪薪資按契契約所載載工作人人員月薪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由機關於於決標後後填寫)時,非非經機關關同意,廠廠商不得得繼續履履約。按日計酬酬法。每日薪薪資按契契約所載

9、載工作人人員日薪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由機關於於決標後後填寫)時,非非經機關關同意,廠廠商不得得繼續履履約。按時計酬酬法。每時薪薪資按契契約所載載工作人人員時薪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由機關於於決標後後填寫)時,非非經機關關同意,廠廠商不得得繼續履履約。第四條 契約價價金之調調整(一)驗收收結果與與規定不不符,而而不妨礙礙安全及及使用需需求,亦亦無減少少通常效效用或契契約預定定效用,經經機關檢檢討不必必拆換、更更換或拆拆換、更更換確有有困難,或或不必補補交者,得得於必要要時減價價收受。採減價收收受者,按按不符項項目標的的之契約約價金_% (由機關關視需要要於招標標時載

10、明明)減價價,並處處以減價價金額_% 或_倍倍(由機機關視需需要於招招標時載載明)之之違約金金。(二)契約約價金採採總價給給付者,未未列入標標價清單單之項目目或數量量,其已已於契約約載明應應由廠商商施作或或供應或或為廠商商完成履履約所必必須者,仍仍應由廠廠商負責責供應或或施作,不不得據以以請求加加價。(三)契約約價金,除除另有規規定外,含含廠商及及其人員員依中華華民國法法令應繳繳納之稅稅捐、規規費及強強制性保保險之保保險費。(四)中華華民國以以外其他他國家或或地區之之稅捐、規規費或關關稅,由由廠商負負擔。(五)廠商商履約遇遇有下列列政府行行為之一一,致履履約費用用增加或或減少者者,契約約價金得

11、得予調整整:1.政府法法令之新新增或變變更。2.稅捐或或規費之之新增或或變更。3.政府公公告、公公定或管管制價格格或費率率之變更更。(六)前款款情形,屬屬中華民民國政府府所為,致致履約成成本增加加者,其其所增加加之必要要費用,由由機關負負擔;致致履約成成本減少少者,其其所減少少之部分分,得自自契約價價金中扣扣除。屬屬其他國國家政府府所為,致致履約成成本增加加或減少少者,契契約價金金不予調調整。第五條 契約價價金之給給付條件件(一)契約約依下列列規定辦辦理付款款:1.預付款款(無者者免填):(1)契約約預付款款為契約約價金總總額 % (由機關關於招標標時載明明;其額額度以不不逾契約約價金總總額或

12、契契約價金金上限之之30% 為原原則),付付款條件件如下: (由由機關於於招標時時載明)。(2)預付付款於雙雙方簽定定契約,廠廠商辦妥妥履約各各項保證證,並提提供預付付款還款款保證,經經機關核核可後在在 日(由由機關於於招標時時載明)內撥付付。(3)預付付款應於於銀行開開立專戶戶,專用用於本採採購,機機關得隨隨時查核核其使用用情形。(4)預付付款之扣扣回方式式如下 (由機機關於招招標時載載明;無無者免填填):2.分期付付款(無無者免填填):(1)契約約分期付付款為契契約價金金總額 % (由機關關於招標標時載明明),其其各期之之付款條條件: (由機機關於招招標時載載明)(2)分期期付款於於條件具

13、具備,經經機關核核可後在在 (由由機關於於招標時時載明)日內撥撥付。3.驗收後後付款:契約驗驗收後付付款為契契約價金金總額百百分之 (由機機關於招招標時載載明),於於驗收後後 日(由由機關於於招標時時載明)內撥付付。4.廠商履履約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者者,機關關得暫停停給付契契約價金金至情形形消滅為為止:(1)履約約實際進進度因可可歸責於於廠商之之事由,落落後預定定進度達達_% (由機關關於招標標時載明明)以上上者。(2)履約約有瑕疵疵經書面面通知改改善而逾逾期未改改善者。(3)未履履行契約約應辦事事項,經經通知仍仍延不履履行者。(4)廠商商履約人人員不適適任,經經通知更更換仍延延不辦理理者。(

14、5)廠商商對其派派至機關關提供勞勞務之受受僱勞工工,未依依法給付付工資,未未依規定定繳納勞勞工保險險費、就就業保險險費、全全民健康康保險費費或未提提繳勞工工退休金金,且可可歸責於於廠商,經經通知改改正而逾逾期未改改正者。(6)其他他違反法法令或契契約情形形。5.物價指指數調整整(無者者免填):(1)履約約進行期期間,如如遇物價價波動時時,得依依行政院院主計處處公布之之 物價指指數 (由由機關載載明指數數名稱),就漲漲跌幅超超過5%之部分分,調整整契約價價金(由由機關於於招標時時載明得得調整之之標的項項目)。(2)適用用物價指指數基期期更換者者,其換換基當月月起完成成之履約約標的,自自動適用用新基期期指數核核算履約約標的調調整款,原原依舊基基期指數數結清之之履約標標的款不不予追溯溯核算。每每月公布布之物價價指數修修正時,處處理原則則亦同。(3)逾11年期之之長期服服務契約約,廠商商每年提提供服務務之費用用,其調調整上限限為 (由機關關於招標標時載明明,無者者免填)。(二)契約約價金得得依物價價指數(如指定定指數,由由機關於於招標時時載明,無無者免填填)調整整者,應應註明下下列事項項:1.得調整整之成本本項目及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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