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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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讲义三十四、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 等;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 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种类合同可从两方面进行方类:一是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分类(指 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二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 分类(属学理上的分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有名合同和无 名合同;要式合同和无名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

2、、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如借款合同;诺成合同也称 为不要物合同,绝大多数属于此合同,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 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15类),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和不 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从合同也称附属合同,如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3、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并牛效后,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 权利(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L义务人承担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时(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_ 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要件: 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行

3、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岁的自然人、满16-18 (不满18) 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 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 同行为;包括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不能实施合同行为。 内容合法,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 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的 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内心意愿自由产生、与表达出来的意思一致,具体含义:1)内心希望发生某种法律

4、后果的意思,为效果意思; 2)将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意思,为表示意思;3)用以表达效果意思的方式、行为,为表示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属法律规定的 情形,则可能为无效或变更、撤销。 合同的形式合法。4、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包括三类: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按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 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有效。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合同;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指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 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有: 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载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属于无效 的民事行为。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点趣乐考网隶属于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煩趣賦耆网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由于

6、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 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变更、撤销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一旦确认变更或撤销后,具 有溯及到合同成立的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5、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当事 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 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到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 立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也称

7、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 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 思表示。有效要约需符合以下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 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 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向对方发出的是 点趣乐考网隶属于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煩趣賦耆要约,对方回应的是承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向对方发出的是希望对 方与自己发出要约,对方回应的是要约,合同不成立;对象不同,要 约向特定

8、人发现,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内容不同,要约含有 能使合同生效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约 束不同,要约发出后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即受法律约束;要约 邀请发出后,对方可以发出要约也可以不理睬。我国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 同作了准备工作。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到要 约

9、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要件: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 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要约的实质内 容)超过承诺期限发生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承诺应按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点趣乐考网隶属于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另有约定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同期 限内到达。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未

10、成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6、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 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的基 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全面履行原则,|其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 限适当;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届满履行的属迟延履行

11、;履行地点应在约定或法定地点履行,如果 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通知义务; 协助履行义务;保密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包括:1)及时接受履行;2)为债务人履行 债务提供必要条件;3)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 时,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等。保密的内容有: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状况。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 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

12、序,应同时履行;一 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 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 付义务的履行。后给付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包括:1)经营状态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 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 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一种延期抗

13、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 的请求权。7、合同的终止 合同履行,它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抵销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互相有债务、债权;2)当事人双 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4)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的债务(法定或约定):1)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2)与人 身不可分离的债务;3)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4)侵权行为所 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 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免除债务,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全部免除

14、的合同关系终止。 混同,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合并)、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指债 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概括承受是主要原因,混同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的担保及其法律特征合同的担保,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 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它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它具有从属性。9、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此之外还包括:保证,保证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不得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

15、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保证,包括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保证 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 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债任。保证人的这种权利就 叫先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 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抗议辩权。当保证合同当事人 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 证责任。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 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 款或者收回。定金的效力:1)证约效力,能够证明合同的成立、但不能证明主合 同的效力;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3)担保效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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