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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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 .亲系: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通常主要指血亲的系统。2. 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3. 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4. 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岳父,岳母5. 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表兄妹,堂兄妹,叔伯,姑舅等6. 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是本人的旁系姻亲。法律不予调整。7. 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8. 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9. 婚姻撤销:当某项婚姻关

2、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态度。婚姻撤销在我国只有一种原因:受胁迫结婚的。10. 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11. 经济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说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12. 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13.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

3、相应的权利义务。14. 婚生子女的推定: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15. 生活保持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指的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的两个突出特点是:第一,它是无条件的,尤其不以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要件。第二,它是一种“共同生存”的需要和表现,在扶养人于被扶养人之间不应存在生活水平的差异,即扶养关系双方应当保持同样的生活水准。二、简答题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答:(1)婚姻自由: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2) 一夫一妻: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

4、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3) 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 实行计划生育。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6)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2. 结婚的实质要件答:(1)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a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在我国,结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精神健全自然人且达到法定年龄以后才具有结婚行为能力。b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c结婚当事人意思

5、表示必须合法。达到法定婚龄: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在同一时期里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有配偶者在结婚中止前不得结婚,无配偶者不得与有配偶者结婚。(2)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亲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且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禁止结婚之列。禁止结婚的疾病: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损耗等。二类是重大不治且具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3.婚约在我国的地位答:目前我国法律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看出婚约在我国的特点:(1) 订婚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

6、程序,法律既不禁止订立婚约也不予以提倡。(2) 如果订立婚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3)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定,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主要类型:一、早期型婚约二、晚期型婚约)4. 婚姻无效的原因答:(1)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 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答:(1)夫妻的姓名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

7、姓,可以随母姓(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主要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同居及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4)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6. 离婚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答:(1)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无效时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

8、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生效,婚姻关系始得解除。宣告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代为提出。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2) 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二者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 撤销婚姻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和制裁。二者请求权人不同: 离婚可以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提出。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提出的时间不同: 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内都可以行

9、使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7. 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答:(1)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即夫妻二人既无共同生活的基础,也无和好的可能(2)列举性条款: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1)一方有严重过错: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2)因分居和其他原因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3)补充性条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婚姻法第32条规

10、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必须注意是一方被依法宣布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必须经过诉讼才能解除婚姻关系。8. 法律对离婚诉权的限制答:(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胜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3)对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

11、起诉的,不在此限。9.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收养人的条件答:(1)无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收养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必要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从而保障被收养人健康地成长。(3) 年满30周岁。(4)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危害被收养人安全和健康的精神病和严重传染性疾病。10.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被收养人的条件答:(1)年龄限制: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须为

1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2) 特定身份:一类是生父母缺失。二类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履行抚养义务。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这种条件的限制。三、 论述题1. 试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答:一、法定夫妻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围(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或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第一,工资、奖金; 第二,生产经营收益; 第三,知识产权收益;第四,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

13、归共同所有的财产。a.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第二,基于亲属共同生活的特点,常常会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四,夫妻双方在对其共同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

1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 夫妻财产约定(1)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首先,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以配偶的特殊身份为前提,所以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其次,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再次,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必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排除任何强制因素。最后,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第二,

15、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度、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本人签字。第四,约定的时间和效力:约定时间可婚前可婚姻存续期间。婚前约定的在婚姻正式成立之后开始生效,婚中约定的应明确是否溯及既往。第五,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按照民事法律原则,约定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2. 试述离婚后果中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答:(1)所谓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2)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3)正确理解和执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对子女探望权的确定与行使a.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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