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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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龙岗(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许昌龙岗(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期超低排 放改造工程按期优质投产,争创集团公司精品工程,加大进度、质量、造 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 二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的所有工程项目公司。第二章 管理目标第三条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3.1 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及以 上设备事故和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不发生火灾事故、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交 通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不发生性 质恶劣的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事件

2、。3.2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同时期、同地区、同类型的先进 水平,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样板工程。第四条 质量管理目标:4.1设计质量目标:超低排放改造后,固体颗粒物、S02 NOx最终排放浓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超低排放改造不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施工图合格率 100%。4.2 施工质量目标: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率、 合格率均为 100%,优良率均98%;基础加固、结构加固方案的实施,达到规定的检(试) 验合格要求。4.3 调试质量目标:调试完成后系统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4.3.1 整体试运一次成功;4.3.2 热控保护投入率 100%,自动装置投入率 100%,热控测

3、点、 仪表 投入率 100%、正确率 100%;4.3.3 电气保护投入率 100%,电气自动装置投入率 100%,电气测点仪 表投入率 100%、正确率 100%。第五条 工期目标5.1 进度计划合理、 可行, 工期控制措施有效, 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 按照考核工期按时或提前投运。5.2 项目上报正式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作为计算工 期考核起始日期的依据。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管理职责:6.1 在公司超低排放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安 全、质量、进度全过程管理, 每周向领导小组汇报改造工程安全质量周报, 对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负全面管理责

4、任。6.2 负责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协议的编写、签订;负责对承包方安全技 术交底,对施工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查。6.3 组织专业人员对关键设备进行全过程监督和验收,严把材料、检 验和试验验收关。6.4 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隐蔽工程监督验 收、工程的冷态、热态验收及性能考核试验。6.5 对承包方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公司安全管理的违 章行为进行考核,并监督承包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七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承包方的管理职责:7.1 认真履行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条款,对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安全、 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负直接责任,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7.2

5、 负责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 完善各岗位安全职责等内部各项规章制度。7.3 项目部的经理、安全员和焊工、起重机械、电工等特种作业等人 员,必须持证上岗, 工作票负责人等 6 种人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7.4 负责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成套、编制三措一案、材料及设 备的验收、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7.5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业主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 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承包方必 须自觉接受业主方的安全监督、 管理和指导, 对业主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 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发生

6、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 除按 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业主方。7.6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 安全生产的,必须接受业主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处罚。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8.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落实超低排放改 造工程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8.2 认真履行监理方与业主方签订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合同条款,对 改造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负监督管理责任。8.3 负责改造工程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 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保障工程项目按预期目标建成投产。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7、、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 河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按照超低排放改 造工程各环节、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 设全过程安全。第十条 认真落实许昌龙岗(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承包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在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发包前,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 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第十一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承包方在工作 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业主方配合完成的工作, 需书面提出申请, 经 业主方相关领导批准后安排有关车间或班组配合实施。第十二条 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开工后,承包方必须重点对有可能造成 人身伤害、 设备损坏等

8、不安全事件的施工区域做好危险点分析, 并制订有 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经业主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 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置现场作业监护人。第十三条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现 场作业人员, 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业主方的同意, 并对新参加现场 工作的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承包方须做好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区域的可靠隔离:14.1 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及危害到的运行设备、 系统,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隔离措施。14.2 高空作业下方区域有运行设备时, 必须设置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通 道,运行设备、安全通道上方用双

9、层竹排或木板搭设防护棚,并铺上铁皮 进行防火。禁止施工人员使用运行专用通道运送施工物品。14.3 高空作业下方区域采取全封闭隔离,并挂上“闲人免进”、 “禁 止通行”等警示牌。隔离区留唯一出口,出口设专人看管,需要进入隔离 区时,由出口监护人和高空作业监护人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同时 做好进出记录。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空间、专业、与现场 其他施工)交叉作业。对无法避免的交叉作业,承包方应制定、执行交叉 作业专职安全监护方案,明确作业各区域安全监护职责,责任到人;对分 层、分片进行施工的区域,实行分层、分片安全监护,各区域施工可能对 其它区域安全产生影响时, 由本区域安

10、全监护人联系受影响区域安全监护 人,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重点要求:16.1 高处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 脚手架的搭设、 验收、 使用、拆除程 序必须严格执行业主方脚手架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16.2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 较大的工具、 物件等应用绳拴在牢 固的构件上。 承包方应安排专人每天对施工区域小物件进行清理, 重点控 制临边摆放、脚手架上物件坠下伤人的风险。16.3 高处作业时,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 或 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安全绳上, 做到高挂低用, 长时间工作的区域应装 设防护立网。安全绳、安全网严禁任意拆除。第十七条 起重作业安

11、全管理重点要求:17.1 塔吊安装、试吊作业必须制定 “三措一案”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塔吊基础土建施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算,监理单位签字。承包方 必须按时对塔吊起重机进行安全检查、 维护保养。重点检查连接螺栓紧固、 钢丝绳磨损、电气安全情况、制动是否灵敏,起重机工作每半个月必须对 各处连接螺栓,特别是高强度螺栓全部紧固一次。17.2 塔吊周围设置起吊隔离区, 安排专人监护,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 离区。起吊作业期间,运输线路下方禁止作业,禁止人员在吊物下行走或 停留,起重臂短时间经过正常通行道路上方时,在道路两端设置隔离,并 有专人监护,起重臂离开该区域后方可解除隔离。17.3 塔吊起

12、吊作业时, 必须由专人指挥, 指挥人员在其限制范围内进 行工作,上下联系可以使用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准确联系,但指挥人员、操 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信号旗作为备用应急手段。17.4 起重作业使用的吊环和吊钩, 应是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 禁止 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 有裂纹或显着变形的不准使用, 禁止在吊钩 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17.5 钢丝绳禁止超负荷使用。 工作前承包方应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检查 和合用判断, 整根钢丝绳外表面凭肉眼能看到腐蚀的表面或整根钢丝绳纤 维芯被挤出,应予报废。17.6 起吊物件时, 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 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 设衬垫。然后试吊离地面0.5m,经检查

13、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起吊重 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 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 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 驶室或做其他工作。17.7 当风力大于 5 级时,不进行大件起吊作业。风力大于 6 级时, 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夜 间照明不足, 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 操作人员看不清起重指挥信号时, 停止起重作业。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点及其下方区域必须设置监护人,作业前对动火 作业区域周围进行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区域周围的电缆桥架、 运行油站必 须敷设防火布, 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使用的电焊机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使用的线缆完好无破损。第十九条 业主方安全监督人

14、员每天检查各施工点安全监护到位情 况,对安全问题进行通报,并复查安全通报问题整改情况。第二十条 业主方发现承包方有严重违章作业,威胁到人身安全或设 备安全的,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 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 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 的安全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第二十二条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每天对监理单位安全质量监理职责 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理单 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15、任何人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的许可,按规定 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任何人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子、 铁掌的鞋和 化纤服装,进入氨区前要手摸静电释放装置。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必须有同类型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业绩、人员 素质、技术装备,内部管理能力能够满足项目管理要求;施工项目经理等 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同类工程、 同类岗位的施工管理业绩, 能够胜任超 低排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组织召开设计联络会,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施工图会审和交底。业主方与监理及相关人员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做好相关联络会、评审会及交底会的纪要,

16、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条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地基基础方案确定时要充分考虑施工 的可行性和便利性。利用已有烟道支架的钢结构,要充分考虑原有支架上 的荷载,严格按规范设计;钢架设计方案如需改造原有锅炉钢架构件或须 传递荷载到原有锅炉钢架时, 对原有锅炉钢架影响的计算需有资质的单位 和人员进行荷载计算和加固设计。第二十七条 设备运抵现场后,业主方组织供货方、承包方、监理方 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形成开箱检验记录。现场设备库(区)存放,根据设 备的不同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潮、防火、防盗、防锈、防雨等措施, 防止存储设备发生变形、变质。第二十八条 在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 必须建立业主与监理、 承包方、施工单位分级负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四级验收机制, 必须规范工 程资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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