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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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务工作手册(2015年版)二O五年十月工作人员职责一、考点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主考和考点领导小组的安排,遵守纪律,做好本职工作。二、考试前,熟悉和掌握考务工作手册,明确任务要求,积极协同考点办公室做好考试准备工作。三、考试期间,主动维护考点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禁止他人在考场附近逗留、观望、喧哗。四、主动热情地为考生服务,随时服从工作调配,协调监考人员做好场外监护工作。五、考试结束后,协同监考人员清点物品、打扫卫生、关闭门窗。六、对违反纪律、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严肃处理。流动监考员职责一、负责所指定的几个考场的联络工作,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l=j二、制止所

2、辖考场的监考员擅自离场、互相串门的行为。三、负责监视因特殊情况,经主考同意的考生就医等。四、因特殊情况,监考员确需要离开考场时,顶替监考。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一、考生未带准考证、身份证不准进场。但如属忘带的,经主考批准,可先安排考生进场应试,但考生应委托他人取回,在本场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身份证交考务人员检查无误后,该生本场考试有效,否则无效。二、开考前和考试中间监考员发现考生与证件上的照片不符监考人员应先报告主考调查,于考试结束后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由主考核实情况,如确系代考,监考人员须详细填写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并由代考者签名确认其代考行为。三、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曾被拆封的

3、异常迹象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考并暂停拆封。主考与监考人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入考场特殊情况登记表,然后拆封分发试卷,如确有问题,马上逐级上报省学位办,并立即追查原因。U!、试卷启封后,发现份数不足,或者缺张、少页、重印、漏印、损坏等无法使用时an监考人员立即报告主考和上级组考部门批准,启封备用卷解决,若启用备用卷数量不够时,可使用尾数考场的“余卷”,当动用“余卷”、“备用卷”仍不能解决问题时,主考应立即报告上级组考部门负责人同意,采取复印试卷或把试题抄在黑板上,发给考生八开白纸答题等果断措施。同时,考试机构要将具体情况和解决办法尽快报上级组考部门。记录处理事件的时间及措施。五、个别考生的试题印刷字

4、迹不清监考人员应将正确的字、句写在黑板上,而不要轻声地与个别考生单独交流,以免引起其他考生的猜疑,同时告诉考生,不要在试卷上涂改。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询问,不作任何解释。六、所有试卷某处印刷字迹不清,或明显漏印字句监考人员立即报告主考,由主考请示上级组考部门答复后,由监考人员将正确的字句写在黑板上,并告诉考生在试卷上改过来。如无答复,应告诉考生,按自己的理解答题。七、考生在考试时突然发病不能继续考试时由监考人员做好考生的思想工作,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发病考生到考点医务室或医院就诊。八、验收时,发现答题纸少收、漏收时先由监考人员在试卷和草稿纸中查找,仍未发现后,应立即启封漏收答题纸的考场

5、,并进行仔细检查,同时沿该考场到考务办公室的路线进行查找,如仍找不到,应督促二位监考人员仔细回忆收卷时的情景,以确定考生是否携卷离场。同时应迅速与该生取得联系,请考生来当面仔细了解情况,并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与监考人员和考生的谈话都应做好笔录。对此类问题的发生不应传播,在适当范围内说明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安定人心。九、试卷袋内漏放密封条时可用与原封条相当形状的白纸密封答卷袋,由二位监考人员在密封条上齐缝签名,并在答卷袋上写明情况,同时填写考场特殊情况登记表。十、考试期间,考生提出暂时离场要求除考生特殊的身体原因外一般不予同意考生的离场要求。考生确有特殊的身体原因,可向监考人员提出暂时离场要求,

6、由监考人员向主考汇报,同意后,由流动监考人员全程陪同考生直至返回续考。对于开考后,坚持要离场的考生,为不影响其他考生,可安排其在休息室内休息,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备用卷管理办法一、备用卷按每考点1袋(30份)配置,具体由考试机构根据考点情况统一安排。二、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漏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确需启用备用卷时,监考人员应通过场外流动监考报告主考和上级组考部门。经批准,填写备用卷、备用答题纸启用审批表后,方可启封备用卷。三、备用卷须由两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从保密室领取并送至考场。监考员当众启封备用卷。主考须在审批表和备用卷袋上注明启封原因、份数,并签名。四、严禁启封不需使用的

7、备用卷袋。当次考试结束后,未启用的备用卷随同答卷一并送回考试机构试卷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

8、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six!(六)故

9、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行为:(一)(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

10、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三)(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稣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

11、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二

12、)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一)(二)(三)(四)人的;(五)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A)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

13、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

14、记录材料的;l=JI1J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1=1IEJ111(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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