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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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规范和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行规程(保监会令8号)、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监发1号)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合用于内蒙古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的开业验收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本指引组织开业验收。第三条 内蒙古保监局(如下简称“保

2、监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对辖区内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进行开业现场验收。 省级分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总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通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成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本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中心支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省级分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通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成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本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应参照本指引,由省级分公司组织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作为开业申请文献的重要构成部分。保监局根据开业申请文献进行非现场验收,验收成果合格并批

3、准开业,经本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验收中发现存在疑点的,保监局委托本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开业,经本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开业现场验收工作应遵循原则规范、程序透明、集体评议、逐项评价、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和一票否决原则,保证验收成果的客观、公正。(一)原则规范原则,统一开业验收原则。(二)程序透明原则,明确开业验收流程。 (三)集体评议原则,集体讨论拟定开业验收成果。(四)逐项评价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按照九类6项验收原则逐项现场查验并进行评价。 (五)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原则,中心支公司层级以上(

4、含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用保监局现场验收工作原则,中心支公司层级如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用保监局非现场验收或委托行业协会现场验收相结合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存在擅自筹建或筹建期展业行为,取消其筹建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章 开业验收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2个月后来方可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完毕后由上级公司先行组织验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第七条 筹建工作完毕后,筹建机构具有下列条件的,方可申请开业验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合,营业场合可以满足平常工作需求; (

5、二)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规定;(三)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五)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档管理人员或者重要负责人;(六)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有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且培训效果良好; (七)员工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岗员工人数可以满足平常工作需求;(八)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未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九)经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验收,且验收成果合格;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她条件。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1、开业申

6、请书; 、筹建工作完毕状况报告; 应涉及下列内容:职场建设状况、内部机构设立及从业人员状况、授权授信管控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基本状况、人员培训状况、网络信息配套建设状况和筹建行为合规性承诺。 3、拟任高档管理人员或者重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应涉及如下内容:拟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作为机构申请开业文献附件;拟任高档管理人员此前担任过保险公司高档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在其她单位任职的应提交原任职文献或工作证明;拟任高管人员身份证(含护照)、学历证、学历验证文献;拟任高管人员与原任职单位的离职证明文献和离任审计报告;拟任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首页、签章页和期限页。 4、拟设

7、机构营业场合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记录与信息化建设状况报告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记录与信息化建设状况表;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须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记录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记录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内保监发47号)规定上报开业记录与信息化建设状况报告,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开业可参照上述文献。 6、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重要印鉴管理、单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稽核监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解决、风险控制、反洗钱等内控制度; 7、机构设立和从业人员状况报告,涉及员工上岗培训状况报告等;内

8、部机构设立状况采用文字形式分部门论述部门名称、部门职责和权限;从业人员状况采用表格形式列明所属部门、人员姓名、参与工作时间、学历、拟任岗位、原从事专业、原任职单位、与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劳动合同首页、签章页和期限页;员工与原单位离职证明文献;员工上岗培训状况报告应涉及培训的时间、内容、培训体现等内容,并同步以表格形式反映培训具体状况。、办公营业场合消防安全证明; 、职场全景及核心部位照片; 应涉及:外景、营业厅、财务室、单证室、经理室、培训室等;电脑机房全景照片,涉及天花板、地板、空调、电子设备等。 0、上级公司开业验收报告; 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她材料。 第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9、开业,应当达到如下验收原则:(一)职场原则规范、办公场合应为商用楼,选址得当,产权明晰,租赁或购买合同有效合法; 2、职场装修完毕,区域划分明显,功能界定清晰; 3、按筹建批复的分支机构名称制作和使用标记,清晰规范,门面统一; 4、有单独的单证、凭证和档案管理库房及机房; 5、办公设施到位,办公用品齐备,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二)组织架构齐全 、建立了人事行政、财务、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必要管理部门和业务发展部门; 2、设立了人事行政、会计、出纳、查勘、理赔、核保等核心岗位,岗位人员到位率0%;3、分支机构在册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数量满足开业经营需要,且不相容岗位不兼职,如承保与理赔岗、会计

10、与出纳岗等;4、配备了单证管理员,建立了单证领用、核销登记簿,业务、财务单证配备到位; 5、同业引进的内勤人员离职证明和营销人员解除原公司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齐备; 6、筹建期内开办费用支出合理,财务操作规范。 (三)规章制度完善 1、内控制度应符合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系统性、避免性、制衡性等原则; 2、在组织机构、授权授信、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单证、账户及印鉴管理、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管理、稽核监督、记录与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解决、风险控制、反洗钱内部控制等方面,建立了必要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结合分支机构实际,建立健全了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业务财务流程、核保核赔管理

11、等内控制度;、波及到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规定、公司制度、服务指南等须上墙公示;、内控制度汇编成册。 (四)人员培训状况 1、筹建期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制定培训筹划,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0个学时,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方面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3、建立培训考勤制度和考试制度,且培训课件、培训签到簿、培训笔记、考试试卷存档待查。 (五)高管符合规定、筹建机构拟任高档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号)和内蒙古保监局保险机构和高档管理人员管理实行细则(内保监发1号)的规定;2、拟任高档管理人员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

12、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六)记录与信息化建设符合原则记录与信息化建设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记录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记录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内保监发47号)的规定。 (七)公司内部验收合格 1、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已组织现场验收; 2、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验收成果合格; 3、形成保险公司内部验收书面报告。 第十条 保监局收到开业申请后进行材料完备性和实质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开业申请;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规定规定公司补正;达不到补正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构成验收组,进行

13、现场验收。 第三章现场验收流程第十一条 原则上,保监局自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构成联合验收小组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保监局按照如下工作程序进行开业验收: (一)验收组出示工作证件,并阐明验收程序,提出验收规定;(二)听取筹办组负责人对筹建工作完毕状况的报告; (三)通过模拟出单演示和模拟账务解决演示,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状况;(四)按照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见附表)评价项目,逐项进行实地查验; (五)根据开业验收状况,可以对重要岗位负责人、在册员工和营销人员的培训状况进行抽查提问; (六)根据开

14、业验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与拟任高管人员谈话,理解核算其她有关状况;(七)验收组对验收状况进行总结,填写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 (八)验收组与筹建机构现场互换意见,并对现场验收状况作出总体评价。 第四章 开业验收成果的拟定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开业验收的状况,验收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记录信息化建设验收报告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状况报告,对验收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并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拟定开业验收的最后成果。 第十四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开业验收不合格:(一)按照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评价得分70分如下的(不含70分); (二)拟任高档管理人员不符

15、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 (三)计算机网络、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有重大缺陷,不能正常运转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缺少必要的管理规章和内控制度的; (五)员工未进行系统培训或核心岗位人员不符合上岗规定的; (六)办公营业场合未获得消防合格证明的; (七)办公营业场合选址极不合理,与金融服务业形象极不相称的。 第十五条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筹建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并追究有关责任: (一)未获得监管部门筹建批复前存在前期筹建行为的; (二)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 第十六条 开业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如下状况分类解决: (一)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公司经营运作的,保监局可以规定其限期整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将整治报告上报保监局。如整治合格的,保监局批准其开业;如整治不合格的,机构开业申请中断,待整治合格后,在筹建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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