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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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远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类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批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

2、、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

3、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申请作出初审决定;对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或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行政处罚类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1.调查阶段责任

5、:查清事实,获取相关证据材料。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处理)决定;通报、送达处理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法调查取证的;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作出处理决定的;3.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4.在调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3行政处罚类幼儿园违反规定办学及教育违规行为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

6、园的行政处罚: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7、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幼儿园是否违反规定办学及教育进行认定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

8、定条件申请的;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行政处罚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办民办学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9、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对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或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

10、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5行政处罚类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

12、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行政处罚类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13、、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

14、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申请作出初审决定;对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或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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