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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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成果使用保密协议提供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提供的测绘成果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 使用方使用的测绘成果名称、范围、数量及用途:1、测绘成果名称: 2、范围及数量: 3、使用用途: 二、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使用方必须根据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二)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三)使用方对使用的测

2、绘成果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除使用方申请的使用用途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测绘成果。(四)使用方不得利用测绘成果编制出版其他地图。 三、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提供方应当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测绘成果,同时提供测绘成果使用的有关说明。(二)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实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四、违约条款:(一)提供方违反列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二)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

3、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日期: 日期: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以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

5、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三、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公开地图应当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图出版权的出版社出版。编制、印刷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单位,应当具备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保密条件。保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和展示。 第二十三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四川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插图和示意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单位或个人送往境外出版、印刷

6、、展示的地图,在印刷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出现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的绘有中国版图的示意图,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当事人应当事先将底图或样图按国家有关规定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需要使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仅有测绘成果目录的,应当到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条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保密测绘成果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或者转让。未经批准,不得销毁、复制。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将其测绘成果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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