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办事指南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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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 BSZN-XXXXXX-2014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办事指南鲁甸县畜牧兽医局2014年11月30日发布I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办事指南一、 事项名称和代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代码:XXXXXX二、受理范围1、即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或即将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

2、生监督机构(三)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四、实施机关鲁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宿业局窗口负责接件并送达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五、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牲畜标识;(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2、符合下列条件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后,出具检

3、疫证明:(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3、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出具检疫证明:符合1规定,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合格的。4、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出具检疫证明: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5、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屠宰动物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对屠宰的动物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合格的。(二

4、)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2)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或者屠宰场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受理地点受理地点: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地址:鲁甸县云南汇工大楼一楼通讯方式:0870-8125516八、申请材料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申请材料目录序 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 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检疫申报单原件复印件X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原件复印件X份电子版为XX格式无3跨州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备

5、案表原件复印件X份XXXXXXXX无4XXXXXXXXX原件复印件X份XXXXXXXXXXXXXXXXX九、审批时限申请时限1: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2、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受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法定办理时限:XX日(依据XXXXXXXXX第X条X款)承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需要实验室检验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十、 审批收费收费环节:检疫收费项目:检疫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条收费标准:产地检疫大家畜3/头(只) 中家畜2/头(只)

6、屠宰检疫大家畜6/头(只) 中家畜4/头(只)减免收费的情形:XXXXXXX缴费时间:检疫现场缴费地点:检疫现场十一、咨询(一)咨询方式(应列出接受咨询的具体途径)1.窗口咨询: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云南汇工一楼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2.电话咨询: 0870-8125516。3.网络咨询:暂未开通网络咨询(二)咨询回复针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予以解答;不能现场解答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将问题记录在案,同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业务股室后,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予以解答。十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编写)(1)窗口提交接收地址:鲁甸县政务服

7、务中心农业局窗口(2)网络提交 暂未开通网络提交2、提交时间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二)受理1窗口受理: 受理窗口: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地址: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云南汇工一楼(三)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2.电话查询:0870-81255163.网络查询:暂未开通网络查询(四)获取办理结果在检疫现场获取检疫结果(应明确列出申请人将以何种方式获取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包括行政审批决定公开的方式和时限。)十三、申请人权利(一)投诉1窗口投诉。地址: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70-81255163信函投

8、诉。投诉受理部门:鲁甸县监察局通讯地址:鲁甸县文屏镇政通路邮政编码:657100(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鲁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鲁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

9、院提起行政诉讼。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畜牧兽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4)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

10、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十四、申请人义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及时补送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三)配合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十五、附件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申请材料目录序 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 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检疫申报单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

11、订)(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无3跨州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备案表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无4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勘察报告需提交电子文档5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按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应做安评报告的)附件2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 项目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

12、予以受理。 印章 年月日经办人:联系电话:附件3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名称):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该项目不予以受理。理由如下:12 (行政审批专用章)年 月 日附件4检 疫 申 报 单 (货主填写)No.货主: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货主签字(盖章):申报时间: 年 月 日申 报 处 理 结 果 受理。拟派 于 年 月 日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年 月 日现场检疫结果:动物协检员签字:年 月 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检 疫 申 报受 理 单 (交货主) No. 处理意见: 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派 到 现场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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