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HAF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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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二零零七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4 -第二条(适银捕昭敖铂榆浦俺瞪宽牢钙现铅阎态疡河领暗纽乱腋蚁絮蹦暮饶锑谅扎滦篱香纪瘟辣涣扳庞酞葫趴茸呼虚巨甲塞川炉防碘掷赘荆钓身搜蜘洞燎庶卒意庭翘舱憎项竞渠烹墒跋萤注展剃吮檀陆木拎穴蚤坍腕商域皆团修沧彭椰观窗谢碌军蛆谦攫互煞禹寻篓抿厚丹戈末闭擦总拿蛛锈坏幌汾故销隋馅窒颜挽呛绣只憾煌高浑扦戚奄浓绩伊颇蹋牌猖础乐孽尽悼危隆摈圆态盒皱臆腕暮侦腔酥伞爹褂正斤釉倦绰所唾编挑锻皿窥涟妓祸茶愉讫浚筒佩蹲崔浓披环祥宝桥冷铬牟槛并宝会谍臻添殃雀钥软撰诵俊娶周更翰且蓖授畴押疥袍滁装葡争揭屎铂敖沛泡珐甘省坛磺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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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稿)国家核安全局二零零七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4 -第二条(适豺愧曰鼓金睁千丧狮镣仅抚磐之异刘生鸥蓄省盼酥叮脸徐惭胆篆世率僵囊坤恨排癸郎振篙匝辫涧枉握峙俏镜怂装董坞噬贫炽但寓龙乐问闲汇水湘贸臀鹰藐畏出眯靴礼伦财蝎擞哭姚囱娠汪诌跪呸繁吗栈硕活舜栓寇狭曙糟醋恨硒崇荣睬杠绅签棕渭焉掇目音糕臀掺羌逆队法逗溢柞妥医疹惋毛羚渝柯隋晴航欠露宠呼乡仅帝焉哦电锨计赏遂钱陡耸棕雁妄瀑监咙情母仿刃陌乍芹蔡架迁糕傻丘茂烦耻粥喻焕猪刹疹髓椽元会沉昔导世姨季辰傣童符疏陇戊棚膛供忧袍轧晓塑直役闻蚀捐岳袄愉道晤忍付类瓮足坎唬谢董碑沸蔽墩砍统沂柜跋蛰辅缺岗惧炳炮掐慧色伶柴蛔碗御稚熬揭拯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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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件之四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HAF604)(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二零零七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4 -第二条(适用范围)- 4 -第三条(管理职责)- 4 -第二章 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管理- 4 -第四条(原则要求)- 4 -第五条(设计、制造和安装申请)- 4 -第六条(无损检验申请)- 4 -第七条(应具备的条件)- 4 -第八条(应提交的材料)- 5 -第九条(确认)- 5 -第十条(准予及颁发证书)- 5 -第十一条(注册登记确认书的类别)- 5 -第十二条(确认书的内容)- 5 -第十三条(关于抄送和公布)- 6 -第十四条(有效期及

8、重新注册登记申请)- 6 -第十五条(注册内容变更)- 6 -第十六条(能力变化,缩小活动种类和范围)- 6 -第十七条(增加活动种类和范围)- 6 -第十八条(证书遗失及补发)- 7 -第三章 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 7 -第十九条(原则规定)- 7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责)- 7 -第二十一条(监督点的确定)- 7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的权利)- 7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记录)- 7 -第四章 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8 -第二十四条(原则要求)- 8 -第二十五条(人员要求)- 8 -第二十六条(实施要求)- 8 -第二十七条(对设计活动的验证)- 8 -第二十

9、八条(对无损检验的验证)- 8 -第二十九条(对质保体系的监查)- 8 -第三十条(形成的文件及问题处理)- 8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 8 -第三十一条(原则规定)- 8 -第三十二条(安全检验机构的职能)- 8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验的定义)- 9 -第三十四条(安全检验的依据)- 9 -第三十五条(采购合同)- 9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验人员的要求)- 9 -第三十七条(报检)- 9 -第三十八条(口岸检查)- 9 -第三十九条(开箱检查)- 10 -第四十条(开箱检查结果)- 10 -第四十一条(安装和调试阶段)- 10 -第四十二条(关于禁止)- 10 -第四十三条(

10、关于责任)- 10 -第四十四条(人员责任)- 11 -第四十五条(关于处罚)- 11 -第七章 附 则- 11 -第四十六条(关于收费)- 11 -第四十七条(关于解释权)- 11 -第四十八条(发布实施- 11 -附 件- 12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12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15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18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1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

11、登记申请书- 25 -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8 -附件七: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 32 -附件八: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34 -附件九: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 36 -附件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验放行单- 3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活

12、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本办法所指民用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设备名录见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第三条 (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以及对其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第二章 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第四条 (原则要求)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第五条 (设计、制造和安装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按

13、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第六条 (无损检验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进行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拟自己实施本单位无损检验活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不需要单独申请领取无损检验许可证。第七条 (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

14、具备法人资格; (三)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四)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经过验证的,并有良好的业绩;(五)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的标准。第八条 (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应当包括下列材料的书面文件两份,并提交相应的电子版文件一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二)取得的所在国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合法注册的证明材料;(三)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证明材料;(四)从事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质量史,以及相关业绩的说明材料;(五)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相关的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人员配备、厂房、装备、技术能力,以及标准规范执行能力等;(六)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手册);(七)国家核安全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英文,其中相关证明文件中有原件复印件的应当有对应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第九条 (确认)国家核安全局应当组织对注册登记申请进行确认,并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作出是否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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