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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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本省行政区域域内从事建设设工程质量检检测活动,实实施对建设工工程质量检测测活动的监督督管理,应当当遵守本办法法。本办法所称建设设工程质量检检测(以下简简称质量检测测),是指工工程质量检测测机构(以下下简称检测机机构)接受委委托,依据国国家有关法律律、法规和工工程建设标准准,对涉及结结构安全(地地基基

2、础工程程、主体结构构工程现场、建建筑幕墙工程程、钢结构工工程、市政工工程、城市道道路桥梁工程程)和使用功功能(建筑节节能、智能建建筑、民用建建筑室内环境境污染控制)的的抽样检测和和对进入施工工现场的建筑筑材料、装饰饰材料、构配配件的见证取取样等项目的的检测。第三条省住房房城乡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门负责对全省省工程质量检检测活动实施施监督管理,并并负责检测机机构的资质审审批。县级以上住房城城乡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负负责对本行政政区域内工程程质量检测活活动实施监督督管理;省辖辖市、省直管管县住房城乡乡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责责本行政区域域内新申请工工程质量检测测机构的资质质受理上报。第四条检测机机构是具

3、有独独立法人资格格的中介机构构。检测机构构从事本办法法规定的质量量检测业务,应应当取得省住住房城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颁发的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按照其承担的的检测业务内内容(见附件件1)分为专项项检测机构资资质和见证取取样检测机构构资质,检测测机构资质标标准见附件22。检测机构可以申申请单项或多多项专项检测测资质。初次次申请检测机机构资质的,只只能申请最低低资质等级。检测机构未取得得相应的资质质证书,不得得从事本办法法规定的质量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申请检检测资质的,应应当提交下列列由法定代表表人对其真实实性声明的申申请材料:(一)建设工工程质量检测测机构资质申申请表一式式四份;(二)工商营

4、业业执照原件及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请检测资质范范围相对应的的计量认证证证书原件及复复印件;(四)主要检测测仪器、设备备清单;(五)技术人员员的学历证书书、职称证书书、培训合格格证明、身份份证和社会保保险合同的原原件及复印件件;(六)检测机构构管理制度及及质量控制措措施。(七)实验室平平面布置图。房房屋房产证或或房屋租赁书书等能证明其其房屋使用权权的证明,租租赁协议期限限不得少于三三年。建设工程质量量检测机构资资质申请表在在河南省工程程建设信息网网(httpp:/wwww.hnggcjs.nnet)下载载。第六条省住房房城乡建设主主管部门依照照行政许可可法及资质质审批有关规规定受理申报报材料

5、,并对对申报材料进进行审查,对对符合资质标标准要求的,在在法定期限内内颁发检测测机构资质证证书,对不不符合资质标标准要求的,不不予审批,并并依法告知申申请人。省住房城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对检测机机构资质申请请与审查等书书面材料应保保存3年。第七条建设设工程质量检检测机构资质质证书应当当注明检测范范围(见附件件3),分为正正本和副本,正正、副本具有有同等法律效效力。第八条 检测测机构资质证证书有效期为为3年。资质证证书有效期满满需要延期的的,检测机构构应当在资质质证书有效期期满90日前申请请办理延期手手续。资质证证书有效期满满,检测机构构未申请办理理延期手续的的,原资质证证书无效。检测机构在资

6、质质证书有效期期内没有下列列行为的,资资质证书有效效期届满时,经经省住房城乡乡建设主管部部门同意,不不再审查,资资质证书有效效期延期3年,由省住住房城乡建设设主管部门在在其资质证书书副本上加盖盖延期专用章章;检测机构构在资质证书书有效期内有有下列行为之之一的,省住住房城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不予延期期:(一)超出资质质范围从事检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倒卖、出租、出出借或者以其其他形式非法法转让资质证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国家有关工程程建设强制性性标准进行检检测,造成质质量安全事故故或致使事故故损失扩大的的;(五)伪造检测测数据,出具具虚假检测报报告或者鉴定定结论的;

7、(六)拒绝接受受监督检查或或对监督检查查中确认其存存在的问题没没有进行整改改的;(七)计量认证证合格证书超超过有效期的的。第九条 检测测机构取得检检测机构资质质后,不再符符合相应资质质标准的,省省住房城乡建建设行政主管管部门根据利利害关系人的的请求或者依依据职权,可可以责令其限限期改正;逾逾期不改的,可可以撤回相应应的资质证书书,且一年内内不得再次申申请资质。第十条 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涂改、倒倒卖、出租、出出借或者以其其他形式非法法转让资质证证书。第十一条 检检测机构变更更名称、地址址、法定代表表人、技术负负责人,应当当在3个月内到省省住房城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办理变更更手续,办理理变更

8、手续时时需提供相关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本办法规定的的质量检测业业务,由工程程项目建设单单位委托具有有相应资质的的检测机构进进行检测。委委托方与被委委托方应当签签订书面合同同,同一单位位工程的同类类检测项目不不得委托两个个或两个以上上的检测机构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利害关关系人对检测测结果发生争争议的,由双双方共同认可可的检测机构构复检,复检检结果由提出出复检方报当当地住房城乡乡建设主管部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质质量检测试样样的取样应当当严格执行有有关工程建设设标准和国家家有关规定,在在建设单位或或者工程监理理单位监督下下现场取样。提提供质量检测测试样的单位位和个人,应应当对试样的的真实性负责责。第

9、十四条 检检测机构完成成检测业务后后,应当及时时出具检测报报告。检测报报告须经检测测人员和审核核人员签字、经经检测机构法法定代表人或或者其授权的的签字人签署署,并加盖检检测专用章后后方可生效。检检测报告经建建设单位或者者工程监理单单位审查确认认后转交施工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的检测报告中中应当注明见见证人单位及及姓名。第十五条 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明示或或者暗示检测测机构出具虚虚假检测报告告,不得篡改改或者伪造检检测报告。第十六条 检检测人员不得得同时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两个以上的检检测机构。检检测人员上岗岗前必须按照照国家和我省省有关规定接接受相关的检检测技术培训训。检测人员员培训在省住

10、住房城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的指导下下进行,培训训合格后方可可从事检测工工作。检测机构聘用的的退休人员应应该是工程类类或相近专业业的技术人员员,比例不得得超过专业技技术人员总数数的20%,年龄龄在65岁以下且且只能受聘于于一个检测机机构。检测机机构检测人员员获得多项培培训合格证书书的可以在同同一机构内从从事3个(含3个)以下相相近专项业务务的检测工作作。检测机构技术负负责人对工程程质量承担终终身责任,在在工程开工前前,应签订工工程质量终身身责任承诺书书。检测机构和检测测人员不得推推荐或者监制制建筑材料、构构配件和设备备。检测机构不得与与行政机关,法法律、法规授授权的具有管管理公共事务务职能的组

11、织织以及所检测测工程项目相相关的设计单单位、施工单单位、监理单单位有隶属关关系或者其他他利害关系。第十七条 检检测机构不得得转包检测业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机构将其资质质许可范围内内的检测项目目部分或者全全部转包给其其他检测机构构的行为。对对于检测项目目中的个别参参数,属于检检测设备昂贵贵或使用率低低,需要由其其他检测机构构进行该项目目参数检测业业务的,不属属于转包。在本省取得专项项检测资质的的检测机构跨跨市从事检测测业务,应按按所检测的工工程项目,到到工程所在省省辖市、省直直管县(市)住住房城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履行告知知程序。见证取样类检测测机构不得跨跨地区承担检检测业务。第十八条 检检测

12、机构应当当对其检测数数据和检测报报告的真实性性和准确性负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法律、法规和和工程建设强强制性标准,给给他人造成损损失的,应当当依法承担相相应的赔偿责责任。第十九条 检检测机构应当当将检测过程程中发现的建建设单位、监监理单位、施施工单位违反反有关法律、法法规和工程建建设强制性标标准的情况,以以及涉及结构构安全检测结结果的不合格格情况,要及及时报告工程程所在地建设设主管部门和和质量监督机机构。第二十条 检检测机构应当当建立档案管管理制度。检检测合同、委委托单、原始始记录、检测测报告应当按按年度统一编编号,编号应应当连续,不不得随意抽撤撤、涂改。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地方住房城乡乡建设

13、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当当加强对检测测机构的监督督检查,主要要检查下列内内容:(一)是否符合合本办法规定定的资质标准准;(二)是否超出出资质范围从从事质量检测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涂改、倒卖、出出租、出借或或者以其他形形式非法转让让资质证书的的行为;(四)是否按规规定在检测报报告上签字盖盖章,检测报报告是否真实实;(五)检测机构构是否按有关关技术标准和和规定进行检检测;(六)仪器设备备及环境条件件是否符合计计量认证要求求;(七)法律、法法规规定的其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实施监督督检查时,有有权采取下列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测机构或者委委托方提供相相关的文件和和资料;(二)

14、进入检测测机构的工作作场地(包括括施工现场)进进行抽查;(三)组织验证证检测机构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不符合国家有有关法律、法法规和工程建建设标准要求求的检测行为为时,责令改改正。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在监督检检查中为收集集证据的需要要,可以对有有关试样和检检测资料采取取抽样取证的的方法;在证证据可能灭失失或者以后难难以取得的情情况下,经部部门负责人批批准,可以先先行登记保存存有关试样和和检测资料,并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出处理决定,在在此期间,当当事人或者有有关人员不得得销毁或者转转移有关试样样和检测资料料。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房城乡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对监督检

15、检查中发现的的问题应当按按规定权限进进行处理,并并及时报告省省住房城乡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部门。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乡建设主管部部门应当建立立投诉受理和和处理制度,公公开投诉电话话号码、通讯讯地址和电子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国家有关法律律、法规和工工程建设标准准规定进行检检测的,任何何单位和个人人都有权向住住房城乡建设设主管部门投投诉。住房城城乡建设主管管部门收到投投诉后,应当当及时核实并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处理决定,于于30日内将处处理意见答复复投诉人。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程质量检测活活动中,住房房城乡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门、工程质量量监督机构、建建设单位、监监理单位、施施工单位及检检测机构等单单位及其工作作人员违反本本办法的相关关规定,依据据建设工程程质量检测管管理办法(建建设部令第1141号)的的相关罚则进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和委托方应当当按照有关规规定收取、支支付检测费用用。没有收费费标准的项目目由双方协商商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发布之日起施施行,原河河南省建设工工程质量检测测管理实施细细则(豫建建建200683号)、河河南省市政公公用工程质量量检测机构城城市桥梁检测测机构资质标标准(试行)(豫建2008180号)、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26号)、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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