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中华纸浆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及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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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 一 章 總 則第一條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第二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第三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第四條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及董事長決行日期、資金貸放或背書保證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

2、簿備查。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第五條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餘額超限或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第六條 違反本程序之主辦人員及經理人,應提報本公司人事評議委員會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第七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第 二 章 資金貸與他人第八條本公司之資金,可貸與之對象係指: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

3、或行號。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第九條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以其業務交易行為已發生者為限。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本公司及子公司個別持股或合計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第十條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對每一貸與對象之限額依其貸與原因分別訂定如下:一、 因有業務往來關係者,個別貸與金額以業務往來

4、金額為限。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可貸與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四八第十一條 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一、徵信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本公司之經辦部門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二、風險管理本公司之經辦部門就資金貸與事項,應評估對公司之營運風險及財務狀況之影響,及是否損及股東權益。三、保全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得要求貸與對象提供本公司認可之擔保品,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以確保債權。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

5、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內部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四、核決程序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內部徵信後,呈董事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第十二條 本公司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延長貸與期限。貸放利息參照市場利率或資金成本計算之並按月計息。第十三條 貸款撥放後,經辦部門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其指示處理之。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

6、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擔保品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第十四條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一、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者。二、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7、,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者。三、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資金貸與,其貸與餘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者。四九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第十五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除依該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外,亦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第十六條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一、有業

8、務往來之公司。二、公司之子公司。三、公司之母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第十七條 本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一)客票貼現融資。(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公司因業務

9、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其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本公司背書保證總額為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為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惟必要時,得先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之。第十九條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前條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第二十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

10、由被背書保證公司以書面提出申請,經辦單位受理後,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考量其風險性,作成評估報告並會簽管理部。 二、評估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詳細審查,並備妥評估紀錄:(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三、經審查通過後,呈董事長核准並呈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第二十一條 背書保證作業:一、各單位辦理對外保證需開立本票時,應填具保證用票據申請書(如附件一),層呈核准後送會計單位編製傳票並轉出納開具。作廢或解除時,應收回原開具之本票予以註銷並據以入帳銷案。二、各單

11、位辦理對外保證或背書非屬開立本票之情形時,應填具對外背書保證申請呈核單(如附件二),層呈核准後,送會計單位製票正式列帳,並轉送公司印鑑管理人辦理保證。三、凡公司對外背書保證,均應由會計單位正式登帳,並保留原申請單之完整資料,以供日後查核評估。四、對外保證或背書責任解除時,應由原申請單位填具對外背書保證解除呈核單(如附件二)併同有關文件資料申請解除責任,並正式入帳銷案。第二十二條 對外背書保證印鑑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之,公司印鑑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空白票據由出納負責保管。本公司之背書保證均需循一定程序申請核准,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第二十三條 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本公司所

12、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一、背書保證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三、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依本款規

13、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四、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背書保證,其餘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或依本款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除依該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外,尚須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附件一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保證用票據(繳銷)申請書申請單位:年月日本單填寫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帳務課,一份送出納。受款人或債權人發票人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年 月 日到期日年 月 日預計報銷日票據種類本票(支票)票據金額新台幣 元正NT$票據號碼出納簽章背書人申請說明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副)理處(副)長課(副)長經辦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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