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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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2021年劳务派遣新规定分类:劳动纠纷常见问题时间:2021-02-16浏览:2372 次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本次修法,集中就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标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标准;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

2、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拟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标准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局部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

3、、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效劳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

4、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标准,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当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5、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那么。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方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那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

6、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分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分。为进一步严格标准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局部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撤消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修法前后法律实施作衔接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本法修改后的

7、法律实施工作作出了衔接性规定。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新法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继续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

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

9、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效劳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0、“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撤消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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