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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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 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 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 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 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 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 震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通过地震地质、地 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资料的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 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 动参数,以及场址的

2、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 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 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国务院令第323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 15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灾法中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 程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 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

3、大 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 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 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4.3条规 定:下列工程或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本标准,需做专门 研究,即地震安全性评价:a)抗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 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 施建设工程;b)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 程

4、;c)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d)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 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以上各条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建设工程, 都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规定以外的因建设需要等原因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工 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也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a) 1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 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核电厂等重 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程;c)区划。程等;b) 11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 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除I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111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 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d) 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适用于GB 18306-2001中4.3条b)、c)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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