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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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序号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1滕州市城乡水务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许可3700000119005行政许可1.【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

2、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三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1年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县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实施责任:1.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3、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2.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其审批的采砂许可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县行政机关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理。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省政府规

4、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1年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滕州市城乡水务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许可3700000119005行政许可1.【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

5、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三十六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1年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县由设区市人民政府

6、决定直接实施责任:1.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2.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其审批的采砂许可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县行政机关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理。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7、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2滕州市城乡水务局指导、监督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3700000119009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

8、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打井;(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五)在堤坝、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

9、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1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

10、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县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实施责任:1.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2.依法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进行监督检查;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县行政机关许可擅自从事河道管

11、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依法进行处理。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

12、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的;(二)湖泊水位低于最低水位线时,擅自向湖外调水的;(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

13、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1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滕州市城乡水务局指导、监督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3700000119007行政许可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

14、0号,2018年1月修改)第十三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应当符合灌区工程引水、输水、蓄水、排水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安排施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2.【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3.【法律】防洪法(

15、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4.【行政法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2月公布施行)第四十四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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