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解的个人权利或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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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误解的个人权利或人权近年来,许多案件的判决和公众评论都显示出,一种被误解的个人权利或人权观念正在流行,其典型表现就是对犯罪人的袒护和偏心,还以为这种错误的宽容是在维护人权,而忽视了在过分维护罪犯人权的同时,加倍损害了无辜受害者的人权。很显然,假如罪犯的人权与受害者的人权之间出现不能两全的情况,更应该优先保护的是受害者的人权,因为无辜是一个绝对理由,否则,人权就会变成一个自相矛盾从而自毁的概念。 前些年,这种被误解的人权观念往往表现在所谓防卫过当的案件中,许多正当防卫都被说成是过当的。从严格的逻辑上说,由于受害者是完全无辜的,因此,除非罪犯在被制服之后还被痛打,否则,受害者在确保自身安全之前的

2、任何自身防卫都是正当的。那种颠倒受害者和罪犯的人权优先排序的错误,会使守法公民在社会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幸亏这种错误近来似乎已有所改进。 但是,被误解的个人权利或人权观念仍然流行。比如最近有个特别具有问题感的“被迫强奸杀人”案件,就是很值得分析的对象。不过,我并不了解这个案件不为人知的确切真相,因此,这里的讨论并不针对真实案件本身,而只是把它看作是一个典型的文学故事来分析。在这个文学故事中,绑匪强迫人质x强奸并杀害另一人质的求生自保行为虽是被迫,但也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尤其与个人权利或人权观念毫无关系,也没有任何一种个人权利或人权理论能够为之辩护,因为不存在任何一种个人权利或人权理论,同意可以

3、牺牲无辜他人的生命权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如果在自己的人权和他人的人权之间搞出等级区别,就等于摧毁了人权概念。无论如何,如果一种人权理论对无辜受害者的人权无法交代,就决不是正确的人权理论。locAlhOsT 个人权利或人权是由其背后的一系列观念所支持并规定的,这些观念至少包括平等、公正、自由。其中,平等观念意味着必须同等地尊重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或人权,而决不允许优先自己的权利或者建立权利等级制;公正观念意味着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人可以例外地拥有行为特权或责任豁免特权;自由观念意味着每个人拥有并且互相尊重每个人的同等自由,没有人具有取消他人自由的自由。因此,无论是人权还是个人权

4、利,都只蕴含一视同仁的权利,而无论如何推不出“自己的权利”优先于他人的权利。事实上也不存在任何一种权利理论,认为可以为了自己的权利而牺牲他人的权利。总之,人权首先意味着尊重他人的人权,而不是优先自己的人权,尤其不能把个人权利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利己原则混为一谈,因为个人权利原则不等于利己原则,它们是分别独立而并不相干的两个原则。如果没有认清这一点,就根本不懂个人权利或人权。 康德虽然不是人权理论家,但他被认为给人权理论提供了最好的基础,康德有一条著名原理说,在任何情况下,每个人都不可以把他人当作手段去换取自己的利益。权利理论大师德沃金在讨论法律如何保护个人权利时,强调了一个基本原理:如果一种法律

5、本身是合法的,那么这种法律不允许任何人通过错误的行为而获利。如果说康德原则要求太高,有些过于理想主义,那么,我相信我的“预付人权”理论可以提供一个比较现实主义的解释:人权是对每个人普遍有效的人类契约,一个人保有人权的前提条件是尊重他人的人权,如果一个人以损害他人人权去谋利,这个人的行为就等于撕毁了人权契约而自动放弃了自己的相应部分人权。 根据以上理由,在上述故事中,x的“被迫强奸杀人”行为固然是一种求生的理性行为,但同时也是一种自动弃权行为,未经他人同意而牺牲他人生命去谋取自己的利益是一种无法辩护的错误,显然不存在任何一种权利理论允许损害他人权利的错误行为能够获利。x行为的被迫性虽然为其减轻了罪行,但并非无罪。一个人尽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但也要为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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