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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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各方: 受托人(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委托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营业执照或组织代码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为自然人时):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结算户 账号 一般户/结算户 (1) 账号 (2) 账号 (3) 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合同各方协商,甲方和乙方就委托人民币贷款事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即乙方)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甲方)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

2、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的金融业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一、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为 (以下简称借款人)。坐落于 房产押给 ,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二、委托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三、委托贷款的贷款种类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期限为(大写) (天/个月/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借款人实际借款日或首次实际借款日与约定的委托期限起始日不一致,则委托贷款期限以实际借款日或首次实际借款日起算。实际委托贷款期限、实际借款日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所记载的期限、日期为

3、准。四、委托贷款的用 。五、委托贷款利率与计结息(一)委托贷款选择以下第 种委托贷款利率:A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B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计息。贷款在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从 调整当日或次月/季/年 (日期)(择其一)起,按法定利率相应期限档次利率予以调整,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C其它: 。(二)利息计算利息从贷款起息日起算,按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

4、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三)结息方式1、委托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对借款人结息:(1)到期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3)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4)其它_。2、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贷款到期时,应利随本清。如贷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但应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

5、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归还贷款的,从该日期起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四)罚息、复利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乙方授权甲方从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_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乙方授权甲方从借款人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_ 。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4、

6、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条第(三)款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五)其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基准利率确定方式及计结息方式等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乙方可以授权甲方按照国家的最新规定对合同利率条款进行修改。六、借款人提款时间及方式借款人应按下列第 种时间和方式提款:1、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提款。2、自 年 月 日起 内提清借款。3、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提款时间提款金额七、 还款(一)借款人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

7、款: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定期付息,到期还本;3、定期付息,分期还本。在此种方式下,借款人应按下列计划偿还本金:序次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乙方书面确认。4、其他方式: 。 (二)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请求,乙方同意后书面通知甲方。第三条 委托贷款资金的交付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在甲方开立委托专项账户,以用于甲方代为发放委托贷款。二、乙方应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将委托贷款资金交甲方托管: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第二条约

8、定的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专项账户;2、按照约定的提款计划,分别于借款人每次计划提款日前 工作日内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专项账户。第四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一、甲方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按照实际发放金额 /应收本息 收取,手续费率为 ,手续费共计(大写) 。二、委托贷款手续费采取下列第 方式支付: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2、 在甲方与乙方指定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 工作日内,借款人一次性支付给甲方;3、 甲方从借款人定期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中扣划;按上述第1、2种方式支付委托手续费的,直接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9、 第五条 委托贷款利息交付甲方在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后,在扣除代缴的有关税费以及约定的费用后 工作日内划入乙方以下指定账户: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一、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资格。二、甲方保证按照乙方的委托事项和指示发放委托贷款,协助乙方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监督借款人贷款的使用。三、甲方保证按照其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管理乙方委托的贷款事务,其谨慎程度不低于甲方自营的贷款业务。第七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一、乙方保证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二、乙方保证已获得签署本合同

10、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三、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其自有资金存入委托专项账户,并保证该账户的资金余额不低于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将要提款的数额。四、委托贷款本金未到期或未收回,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相应的委托存款。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无论借款人是否偿还或按期偿还委托贷款本息。如约定是由借款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但借款人并未支付或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收取贷款委托手续费。二、无论任何原因致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三、甲方有权从借款人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中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营业税率及附加税率发生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四、乙方委托存款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委托贷款或委托存款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不能支付委托贷款金额时,甲方有权暂停或暂缓发放贷款。五、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要求甲方暂垫、代垫委托资金发放贷款的请求。六、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时间和计划及乙方所供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但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银行制度规定的委托贷款。七、甲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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