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单位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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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承包单位现场施工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淮安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工程管理要求,对承包单位现场施工管理制定如下规定。1、质量管理规定1.1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其后每次罚承包人RMB 5005000元。1.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

2、,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1.3 承包人造成相同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2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1.4承包人确保其所采购材料的品牌、质量、性能等基本情况,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双方的约定或发包人的要求,不得以

3、次充好、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谎瞒所采购材料的真实情况。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材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已经使用该类材料的,该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且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迅速采取补救或返工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1.5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承包人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根据复验结果向发包人、监理及时、准确的提供书面复验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按照本条约定和发包人要求

4、的期限,进行复验、提交三书面复验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承包人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材料,有不可推卸的检查验收义务。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对承包工程所有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的责任。基于上述约定,无论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之前如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承包人都应在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后的2日内,向发包人、监理提供书面检查验收报告。报告中应详细阐述材料的各项质量、技术、性能等指标,发包人可根据现场及材料的实际情况,另行要求承包人增加或减少检查验收的标准或范围。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承包

5、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依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检查 验收报告。承包人拒不验收,或隐瞒验收实际情况,或出具虚假检查验收报告的,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时,该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1.7当月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罚承包人RMB20000元。1.8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1.9发承包双方在执行1.8条款

6、时,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拒绝本条和其它合同条款的同时执行。1.10根据发包人、监理或者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需进行验收的,但未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1.11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并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1.12承包人不按图纸及有关洽商、变更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应限期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发现一次另罚承包人RMB5000元。1.13承包人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如自己无法修复,返复费用由承

7、包人负责,并处罚承包人RMB1000元。1.14承包人应负责自身和所有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成品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如自身无法修复的,按修复费用双倍处罚。1.15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用和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更换为合格产品,复验费和因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罚款RMB10000元。1.16本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性能指标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变更,否则,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承担2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8、人退场及更换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7 承包人有义务陪同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在发包人认为需要的时候)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成果记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承包人因故不能陪同或拒不陪同检查,则检查成果记录可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经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和监理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承包人认可。需要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的,由发包人直接在检查单说明罚款原因、罚款依据后,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不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当发包人公司人员参与验收,对某部位工程质量表示怀疑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再次复验,其相关检测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发包人

9、不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拒绝支付,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时直接予以扣除。1.18 以上罚款经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有异议按合同执行。1.19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原因最终未达到合同标准,但经双方努力符合国家标准、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收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2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1.20 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

10、决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赔偿等费用后,发承包双方再行结算。2、安全管理规定2.1发包人组织监理或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当地政府和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每月进行一次检查。2.2现场施工场地需全封闭围护,垃圾需运至建筑垃圾场地,外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及时洒水避免扬尘。城管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及时清理。如承包人垃圾清理外运不及时,发包人有权指派人员清理,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若出现上述情况一次罚承包人RMB200元。2.3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发现一次罚承包人RMB5

11、00元,累计十次以上每次加罚RMB50000元。2.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需带安全帽,发现一人次未戴安全帽者罚安RMB50元,一天发现3人次罚RMB200元。2.5承包人的人员不得有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发现一次罚承包人RMB1000元。2.6严禁随地大小便或工地酗酒,每发生一次罚承包人RMB50元/人次。2.7发生火灾(对发包人和工程造成不良影响)一次,罚承包人RMB10000元。2.8严禁从空中直接向下抛物,发生一次,罚承包人RMB500元。造成人员伤害或物资损害的,除承担直接费用外,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2.9发包人应积极协调与周边的关系,但对因承包人违反当地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

12、环境管理规定时所造成的罚款,应由承包人自负。2.10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承包人没有认真执行或执行不力,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RMB200元/次以内的罚款;对于累计五次不改者发包人可将罚款标准提高到RMB2000元/次以内。2.11以上罚款经发包人、监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有异议按合同执行。3.其他:3.1 承包人应该自费铺设和养护所有必须的道路和进出通道,并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拆除上述道路和设施,恢复原貌。承包人应当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免费使用承包人所铺设的任何道路,但这种使用以

13、不得使道路造成不适当的损坏或过分妨碍承包人的工作为前提。3.2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工程的放线,并做到准确无误。工程各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的正确性,以及有关的必要的仪表、器械和人员也均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发现工程某一部分的放线、位置、标高、尺寸或校准出现误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自费校准这些误差,直到符合合同规定为止。但是,如果发生的这种误差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而引起的,应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和监理对任何放线、测线或标高的检查都不减轻承包人为保证这些方面的正确所应负的责任,并且承包人要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的放线用的所有水准标志,观测杆

14、、测标及其它事项,直到发包人同意放弃上述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为止。3.3 承包人应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书面提醒发包人和监理,表明自己须与有关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专业图纸之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有关的分包单位配合确认。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到位,导致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在分包的作业面范围就近提供清晰、准确、便捷的轴线和标高控制线,防止分包单位出现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差错。如因承包人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

15、误,造成分包单位的损失,必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如果需要使用现场的轴线、标高,应与承包人办理轴线、标高移交、确认文件。如因分包单位在定位不清楚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3.5承包人不应认为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在开工之日就具备进入这些场地的正式通道。除发包人明确划给承包人单独使用的场地外,承包人所使用的其它场地不得独家使用,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共同使用。3.6 除非工程施工需要且持有发包人签发的书面许可,否则承包人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由其他施工单位管辖的或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的建筑、场地或现场。承包人应警告其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这些场所,将按规定调离现场。3

16、.7工程的照管3.7.1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工程,包括从其他承包人处接管的作为自己工地一部分的工程和用于工程的货物、材料、抵达现场的其它物品及施工机械负责照管。责任时间从进场之日或从另一承包人手中接管之日起,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按发包人要求完全将工程的照管权移交给其他方为止。3.7.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他照管的工程发生任何损坏、损伤,不论任何原因(但不可抗力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将损坏或损伤部分修理、恢复到发包人满意的质量。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或损伤,如果发包人要求修复,那么承包人为而发生的费用应按合同的规定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工程竣工验收时,永久性工程都应处于良好的状态,各个方面都应符合合同要求。3.7.3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运抵现场的所有施工机械、材料和临时工程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调离现场或拆除(不论这些财产是否属于承包人)。如果现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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