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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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闽农综201820号),结合我市农业系统行政监管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市、县区农业部门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对市、县区农业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2、因动植物疫情等特定原因或有关部门特殊要求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可临时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以外的其它监管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全面检查、专业检查等其他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农业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实行全覆盖。市、县区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等要素;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明确监管责任事项、检查依据、牵头责任部门、相关配合部门等要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清单应向社会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

3、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级农业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责任科室、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农业部门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县、区农业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和督查。各县、区农业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全部监管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可实行分类管理,将重点领域、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抽查名录

4、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对象信息一般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其它必要信息。 我市以县(区)级检查对象名录库为基础,分级建立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市级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县(区)级检查对象名录库汇总形成。 监管对象为流动的或非特定的,可以地域作为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事项有重叠的,可合并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市级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构成,由随机抽查责任科室、单位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每个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当包含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制、

5、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工作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可探索本系统同类执法工作人员合并建库。各县、区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可参照市级农业部门建库原则建立。 专业性强的可探索建立专家名录库,随机抽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第八条市、县区农业部门随机抽查责任主体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安排等。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项目,原则上每年都要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事项,要列入年度双随机监管重点。年度工作方案应通

6、过单位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单独设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从相应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市级检查时可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县(区),从抽到的县(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各责任主体应当从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

7、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检查,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市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区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参与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需要专业技术力量支持的,可以从专家名录库抽取专家,或者聘请专业技术单位或人员参与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为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随机摇号过程的监督机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随机抽查工作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建立“一抽查一通报

8、”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由承办科室、单位通过本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按照规定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平台公开或者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按其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市、县区农业部门随机抽查责任主体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四条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区农业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指引。第十六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复查。确需更改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的,应及时更正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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