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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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 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 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并遵 照执行。第一条 原则目的以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为重点,紧紧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坚持源头 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着力建立健全欠薪零容 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推 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 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意见。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市从事建筑市政、交通、 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文物修缮等工程建设领域和 矿业开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第三条 工资定义本意见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 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

3、 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 基本原则全市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监管)、谁负责”的原 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信访维稳工作和职能范围内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第五条 组织机构全市各级政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目标责任制。市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 人为成员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建立相 应的领导机制。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做好根治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工作。第六条 基层权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4、发挥 基层优势,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设立 机构、明确职能、配备人员、公布电话,主动防范和化解矛盾, 及时调解纠纷。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建 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第七条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 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完善对 考核结果动态分级管理,开展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工作,探索通过审计、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 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形式不断丰富完善考核监督方法方式。第八条 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5、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常职能,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调度部署工作。市县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 业、应急、文物修缮、海洋渔业等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 头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格落实条例 制度规定,形成主管部门监管有效、行政执法查处有力、司法联 动打击到位、失信联合惩戒、社会协同监督、企业守法用工的根 治欠薪工作新格局。住建、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民宗、 民政、文化旅游等工程项目主管、投资(建设方)等部门按照政 府投资条例、条例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会同行业监管部 门处理领

6、域内及所管工程项目、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案 件)。审批(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管理、依法审查政府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 排政府投资;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 秦皇岛市惩戒措施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按键实心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 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 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研究制定 打击“恶意讨薪”案件指引规范。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 务、市场管理、

7、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 资相关的工作。第九条首问责任制各级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务、 教育、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农业农村、旅游文化、林业、 海洋渔业、文物修缮、民宗、民政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根治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成立清欠机构、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履行解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 道,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12345、12333、12348等服务热线、网络舆情监控及各清欠 部门接到或发现欠薪线索,应积极进行核实核查,除照各部门有 关规定进行交办、转办、督办外,应将线索直接交办有管理权的 清欠机构(市县两级各

8、部门清欠机构纳入到12345等直办成员平 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账及联系方式),并及时将结果告知 举报人、投诉人。第十条规范支付行为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 过银行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 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 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 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 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手机),工作时间,应发工资 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 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9、。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 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工会、人社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 定的监督指导和备案审查工作,县区工会负责组织签订行业或区 域集体合同,约定农民工工资标准,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 任义务,调处、解决纠纷方法方式。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农民 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制定落实法律援助(救济)、公证服务、 法律服务制度。第十一条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 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用人、用工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个人)及工程建设 项目各方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清偿责任。建立保障农民工 工资协调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制定并执行保

10、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有关制度,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履行工资给 付、清偿义务。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或极端等突发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 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妥善处置,并向项目所在地相关行 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 情况,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处置。发生越级群体性上访的,各级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 河新区管委会要直接组织接访,并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 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后,公安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疏导、劝解,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11、防止事态进 一步扩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煽动群众堵门、堵 路及采取其它以极端方式恶意讨薪的组织者、实施者,由公安部 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 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 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第十二条市场主体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 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 付日常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 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 制。(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 项目建设资金,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建立本项目保障农

12、民工工资支 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期足额 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管理 制度完善、工资支付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合理约定人工费和农 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依法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责任义务、 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 负总责,组织相关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 和措施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依法开设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管员,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 入日常工作,完善基础资料。总承包单位对相应分包单位负有管 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

13、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 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要求,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谁用工、谁 负责”的原则,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具体落 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资料。用工单位对 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 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四)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 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 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督促用人单位按时 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 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

14、核工作。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制度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细化、整合完善并执行落实项目开工 审批资金(人工费)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施工过程结 算、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程款人工费分账制、工资专户 管理、总包单位代发工资、银行化发放、信息公示、工程量及造 价等纠纷调解(造价人工费指导核定)、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劳 资纠纷矛盾调解处置等制度,实现一门统筹、权责统一、闭环管 理、务实高效的制度管理体系。人社、财政、审批、公安等有关 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加强配合。(一)严格审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建设

15、单位应 当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中人工费的规范或指引,作为可 操作执行的审批依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情况及时交给行业主管 部门,1个月内对资金安排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 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二)做实基础数据。按照“干活有数据、用工有实据、讨 薪有依据”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信 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统一管理所承包 工程中的农民工,有条件的应规范着装,佩戴工牌;农民工退出 项目现场施工时,应予退场登记。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 备,具有封闭条件的,设立进出厂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

16、别 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备封闭条件的, 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现考勤管理。实名制数据要动态实时纳入省市监管数据平台,接受相关部 门监督检查,作为工资发放、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业绩核实以及调查处理劳动纠纷、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重要依 据。社保卡信息可作为实名制信息采集,支持农民工优先使用社 保卡或“冀卡通”发放工资。(三)分账专户管理。制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其他 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施 工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按 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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