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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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xxxx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唐山市迁西县政府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 遵守中国的法律; (3) 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 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

2、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3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4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6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3、:指沿城市市政道路铺设的所有燃气主管及其附属设施。 2.7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指从市政燃气设施到用户楼栋前立管阀(含立管阀)的所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2.8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2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24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9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0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在迁西县新组建的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

4、运营、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抢修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依法合理预见的、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暴风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

5、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公司,在公司成立30日内,甲方向新注册的燃气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30年。自正式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管道天然气供应为迁西县政府现行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城区除外的所有乡镇(包含民用、商业)。 3.4 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为:以管道方式向用户提供天然气,并提供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

6、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监管: (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期满后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公司有优先续约权。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

7、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9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诉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8、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后移交。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1)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的燃气公司,根据乡镇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乡镇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2)供气方案:以西气东输的天然气为气源,建管道设施,向项目区用户安装供应天然气。 5.2 建设要求 (1)承建方不得低于以下资质要求: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总承包二级。项目建设之前,乙方须按程序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消防安全等相关

9、手续。 (2)按照国家行业要求建设,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符合迁西县政府城镇、乡镇总体规划要求,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经迁西县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实施;对项目区域现有建筑和市政设施无重大影响,对建设造成的损坏应当恢复。 (3)整个工程涉及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由乙方负责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实际执行;甲方协助乙方对迁西县政府辖区内施工进行衔接协调。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内完成主管道、供气管网建设,实现项目区居民管道天然气点火使用的目标。迁西县政府相关开工手续给华燊XX在迁西县内成立的燃气分公司办理完成后乙方8个月内启动工程建设,若8个月未能启动建设,甲方有权终止协

10、议并另选其他投资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缓动工除外)。 5.3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用地,按国家相关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出让取得土地除外)。 5.4 天然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5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1、,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

12、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如地震、滑坡)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5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

13、设备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6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时间、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7 紧急时间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乙方应当建立质

14、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国家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在达到入户通气条件,通过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乙方方可向用户收取入户安装费。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采用皮

15、膜式机械表或磁卡式天然气气表计量或计算,实行每月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天然气新增建筑安装价格确定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由政府物价部门依据新的政策重新审核,及时调整价格。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向政府物价部门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政府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道燃气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

16、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甲方对乙方利用本项目管道设施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进行开发利用的审查同意权;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甲方成立天然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和长输管线建设期间迁西县政府辖区内的青苗补偿,以及路由、施工障碍排除等工作,其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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