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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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卫阿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1 日)托儿所、幼儿园是儿童集体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便对托幼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本管理办法来提及的其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仍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现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

2、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 06岁儿童托儿所、 幼儿园。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托几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 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第七条各类托几所、幼

3、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宣(收托儿童在70 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一)日托儿童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50 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室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 至 2 名,以后每增加100 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 名。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 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

4、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们暄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三)建立定闭健康检查制度,3 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六)制定各种

5、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第十一条儿童入园所要求;(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二)对离开园所3 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 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一)托儿所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

6、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 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 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炊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 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I。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 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 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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