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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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4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通知中第二条第5款,辽政发200124号文件在我市对应的是沈政办发200126号文件;原办法是指辽政发199741号稿件,在我市对应的是市政府令1998第16号确定的养老金。二、通知中第二条第7

2、款中的原工商业者条件由统战部负责出据认定手续。三、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工作,区县(市)属及以下企业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二OO二年十月十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1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和关于辽宁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00

3、号)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02年7月1日起,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1 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日增加75元。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3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52001年7月1日至12月31

4、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按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高于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在50元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不足25元的,补齐至25元;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已达到或超过25元的予以冲销,不再增加。对同时符合上述两条以上规定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重复享受。6退休人员中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按2-5款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的,每月统筹内养老金(含统筹内各种生活物价补贴,下同)在不超过100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5元;担任团级职务的,在不超过80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0元;担

5、任营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在不超过66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60元。 7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按2-5款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月统筹内养老金在不超过54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0元。8退休(职)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月统筹内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补足到300元。 9原煤炭行业符合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规定的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中,1993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三、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铁列支渠道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

6、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省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四、 调整养老金的审批程序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或社区、破产企业退休管理机构)填报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落实,

7、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二OO二年十月八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2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各企业事业单位、鞍山钢铁集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要求和关于辽宁省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448号)精神,现将增加企业退

8、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04年7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1、 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2、 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3、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4、 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5、 原煤炭行业符合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

9、规定办理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三、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由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四、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各市应通过动用统筹基金结余、加大基金征收和财政投入力度等方式筹集资金,对于基金收支缺口较大且财政较为困难的市,省予以适当补助。五、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

10、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务必在年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转发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沈劳社发2005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从2004

11、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加额已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于2004年12月份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为确保增加额准确,请各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尽快履行审批手续,使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顺利完成。 二、此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程序是:区、县(市)属及以下企业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属企业、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工作于2005年3月1日开始,至2005年4月3

12、0日结束。逾期未办结的,这次增加额将暂停发放,待办结后再恢复发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负担。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

13、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2005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4、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2006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2元。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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