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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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局文件哈铁劳卫201013号关于印发铁路局奖惩方法的通知各单位:经路局2009年12月24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路局第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铁路局奖惩方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奖惩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是职工群众关注的一项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奖惩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安全稳定,推进和谐哈局建设。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依法履行向全体职工告知程序,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本方法,使全体职工知晓,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三、坚持依法办事。各单位在

2、实施奖惩时必须依法合规,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做到有理有据、资料齐全。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纵容、包庇,因主观责任给予职工错误处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错误奖励、骗取奖励的,除撤销荣誉、追回奖金外,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一年二月七日 铁路局奖惩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与铁道部关于规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985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局各单位和职工。第三条实施奖惩须坚持以下原则:实事、依法合规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

3、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由劳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正常情况按程序办理与特殊情况即时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种类奖励分为周期性奖励和即时性奖励两类。周期性奖励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即时性奖励可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是指发给奖金或奖品。第五条奖励权限路局可对所属各单位职工记功、记大功、授予局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集体记功、记大功、授予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有权给予任免权限的职工记功、授予本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本单位所属集体记功、授予本单位先

4、进集体荣誉称号。第六条 奖励条件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和集体,视成绩或贡献,给予记功、记大功。1.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事故的。2.在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3.在技术创新、节能环保、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5.其他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和先进集体标兵荣誉称号。对路局批准的在某一系统或专业中组织的评先活动,可对做出突出贡献者授予专项先进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围、条件和名额

5、等,按路局相关规定执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奖励程序路局实行周期性或即时性奖励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局机关为所在部门)进行评选。2.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根据评选结果,填写职工(集体)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3.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4.局劳动和卫生处审核奖励依据和标准、签署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5.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6.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7.公示无异议后,以“劳”字号文电下达奖励决定,办理相关事宜。8.奖励决定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实行周期性或即时性奖励

6、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个人或集体所在部门进行评选。2.个人或集体所在部门根据评选结果,填写职工(集体)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报单位劳资部门。3.单位劳资部门核准奖励依据和标准,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4.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5.由单位劳资部门负责组织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奖励决定,办理相关事宜。7.奖励决定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第八条奖励实施省部级以上或各级地方政府表彰的各类先进,已明确且给予物质奖励的,路局不再进行奖励;未明确的,原则上路局不进行奖励。局表彰的各类先进,属个人的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属集体的只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个人给予物

7、质奖励的标准: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高于先进生产(工作)者;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高于系统或专项先进个人、基层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经路局批准在某一系统或专业中组织的评先表彰,由路局相关部门组织评选,经劳资部门审核奖励依据和标准,报路局领导批准,以“劳”字号文电公布实施。对防止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的奖励,一般情况下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监察等部门核准确认事实,劳资部门审核奖励依据和标准,路局领导批准后,以“劳”字号文电公布执行;特殊情况下,经路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奖励。根据具体情节,一般情况下奖励额度为5005000元,特殊情况下奖励额度由路局决定。基层单位实

8、施同类奖励,可比照上述程序办理。本着庄重、节俭、注重精神鼓励的原则,对同一事由不重复进行物质奖励。对各单位由局任免的干部,各单位可直接给予奖励,但需报路局任免机关备案。凡奖励方法的制订、奖金的使用、奖励围和标准与形式的确定均由劳资部门负责审核,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以“劳”字号文电公布执行。各类奖牌、奖杯、奖状、荣誉证书等由劳资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实施表彰性质的奖励,要按照本方法规定的奖励种类、程序和条件执行,铁道部、铁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处分第九条 处分种类对职工实施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其中降级是指降低技能工资等级,一般

9、可降1-3档。第十条处分期限警告,三个月;记过,六个月;记大过,九个月;降级,十二个月;撤职,十二个月。各类处分期限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一条处分权限路局有权对所属各单位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有权对任免权限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第十二条 处分条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但尚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与以上处分。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人身伤亡事故,以与危与安全生产行为的。发生路风不良反映直至重大路风事件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规定的。违反劳动纪律和作

10、业纪律、破坏公物、失职失责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以与影响和干扰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其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情形。根据上述处分情形,在履行程序的基础上,路局制定专项方法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处分程序路局实施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1.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处分意见,通知拟处分职工所在单位。2.由拟处分职工所在单位(局机关职工为所在部门)核准事实,在听取申辩的基础上,填写处分呈报表,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3.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4.按拟处分职工身份由局劳动和卫生处或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签署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5.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6.下达处分决定

11、。7.处分决定下达后,由所在单位向受处分职工送达处分通知书并取回执。8.调整工作岗位的,按任免权限由劳资或人事部门重新下达人事命令或通知,并依法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手续。9.处分决定、处分呈报表、人事命令或通知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实施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1.由拟处分职工所在部门核准事实,在听取申辩的基础上,填写处分呈报表,并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2.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3.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4.下达处分决定。5.处分决定下达后,由单位向受处分职工送达处分通知书并取回执。6.调整工作岗位的,重新下达人事命令或通知,依法办理变

12、更劳动合同相关手续。7.处分决定、处分呈报表、人事命令或通知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第十四条处分实施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十日,可向本单位或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局机关职工为所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在接到申诉三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调查复核。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经复核后予以改变或维持原处分,要书面答复复核申请人,原处分有误的要与时纠正。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核准事实之日起至下达处分决定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

13、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等。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免发1个月全部奖金,受记大过处分的免发2个月全部奖金,受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免发3个月全部奖金。受降级处分的职工,处分期表现良好、未再受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可恢复原技能工资;处分期又受处分的,待所有处分均期满后方可恢复原技能工资。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处分期满后不再复职,如工作确实需要,且考核称职可重新任用。受处分的职工,处分期又受处分,应在上一处分期满后按处分种类相应延长处分期限,也可从严给予处分;处分期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路风建设、维护稳定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且受到路局通报表扬、嘉奖的,可视情况缩短处分期限。所有处分均下达人事通知或处分决定。

14、第四章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在发生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拒不履行职责的职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停职检查处理。停职检查是一种组织手段。停职检查期间,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单位,违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停职检查期间免发全部奖金。待调查等相关工作完毕后,再按规定程序处理。第十六条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实行经济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对受处分的职工,可视情节在处分的同时调整其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依法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15、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等待遇,新核定的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的次月起生效。第十八条对受处分的职工,可视情节在处分的同时予以部待岗处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手续。部待岗的时间、待遇等按路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各单位须制定经济考核方法,对本单位全员进行经济考核。对受处分的职工因处分情形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由单位进行经济考核。考核后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凡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路局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与路局有关规定,按规定的权限实施奖惩。各单位不得出台相应的奖惩规定,可依据本方法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基础台账,规工作程序,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奖惩工作依法规进行。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制订的专业管理方法、技术组织措施等,原则上不得夹带涉与职工奖惩的条款和容,确需涉与的须依法履行程序。第二十三条劳资、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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