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赔偿制度”的缺陷及“超额递减赔偿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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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超额递减赔偿制度”的消费者小额权益保护内容提要:“退一赔赔一制度度”由于其其固有的的缺陷对对小额欺欺诈消费费没有明明显约束束力。它它不仅不不能保护护消费者者的大量量小额权权益,激激励消费费者与不不法经营营作斗争争,反而而诱导了了商家从从事不法法经营的的机会主主义行为为。这是是法律制制度资源源的巨大大浪费。在在利害关关系小的的领域设设计出有有效的法法律救济济措施极极为必要要。建立立相对均均衡的“超额递递减赔偿偿制度”代替“退一赔赔一制度度”,对市市场经济济条件下下全面保保护消费费者权益益,维护护正常经经济秩序序具有重重要意义义。Abstrractt Thee syysteem tto RR

2、etuurn onee annd CComppenssatee onne hhas no obvviouus bbinddingg foorcee too thhe ssmalll ssum cheeat connsummptiion acttionn beecauuse of itss prropeer bblemmishh. Itt caantt noot oonlyy prroteect thee laargee quuanttityy smmalll suum rrighhts of thee coonsuumerrs, aand enccourragee thhe cconss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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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esss iinstteadd off thhe ssysttem to Retturnn onne aand Commpennsatte oone.关键词:退退一赔一一制度 超额额递减赔赔偿制度度 法经经济分析析一、“退一一赔一制制度”的积极极作用长期以来,我我国民法法理论关关于民事事责任主主要是倾倾向补偿偿为主原原则(惩惩罚性违违约金除除外),不不论是违违约责任任还是侵侵权责任任,一般般坚持“损失多多少赔多多少”的原则则。而消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护法第第四十九九条(以以下简称称消法法第四四十九条条)规定定:“经营者者提供商商品或者者服务有有欺诈行行为的,应应当按照照消费者者的要求求增加赔赔偿

6、其受受到的损损失,增增加赔偿偿的金额额为消费费者购买买商品的的价款或或者接受受服务的的费用的的一倍。”这一条规定打破了我国大陆法系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意味着受害人(消费者)获得的赔偿,不再仅仅是其遭受的损失,还可以增加原来其支出费用的一倍。显然,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制度较之单一补偿能更有效地填补消费者遭损害的民事权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可以说在这之前没有任何一项制度对民众有如此明显的唤醒私权意识的作用;同时,“退一赔一”制度也使不法商家进行欺诈经营的成本增加,预期利益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经营行为。 二、“退一一赔一制制度”的缺陷陷诚然,“退退一赔一一制度”对于维维护

7、市场场的正常常秩序,保保护消费费者的合合法权益益起到了了积极的的作用。但但这些积积极意义义是有着着明显折折扣的。由由于“退一赔赔一制度度”的单一一性,该该制度对对大额欺欺诈消费费有明显显的遏制制作用,但但对小额额欺诈行行为则缺缺乏直接接的约束束力。打打个比方方说,某某消费者者因受欺欺诈而购购买商品品支付1100元元,按消消法第第四十九九条的规规定他去去找到商商家协商商索赔,可可获赔偿偿共计2200元元,但是是为索赔赔而花去去的误工工费、交交通费、必必要的检检测费用用、精神神损失等等,恐怕怕远不止止增加赔赔偿的1100元元,消费费者显然然得不偿偿失。如如果协商商不成,通通过诉讼讼途径来来解决,那

8、那消费者者付出的的代价可可能会是是诉讼标标的金额额的几倍倍、十倍倍、百倍倍,甚至至卖了房房子丢了了工作 童大焕:“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中国青年报,20020320。,虽虽胜犹败败的诉讼讼使许多多消费者者望而却却步。119966年中国国消费者者权益保保护状况况调查,有有 622.5%的消费费者当权权益受到到侵害时时采用的的是“忍”的态度度,只有有6.22%的人人投诉并并寻求社社会帮助助,更可可悲的是是竟然没没有一人人愿意诉诉诸法院院的司法法保护 法制日报,19960315。“讼争终终凶,古古有明训训。凡诉诉讼者,动动辄经年年累月,不不但荒时时废业,且且耗费金金钱,纵纵幸而获获胜,亦亦往往得得不

9、偿失失。若其其败诉,所所受损失失更为重重大。” 王红岩:论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离,法学评论1999.3。中国传传统文化化观念对对消费者者的影响响是比较较深的,因因此,受受害的消消费者尤尤其是在在数额较较小的情情形下多多半也就就“忍了”,除非非“上帝”被“宰”得过分分厉害。正正如美国国法学家家迈克尔尔贝勒斯斯所说:“谁都可可以小数数额地欺欺骗很多多人,但但不可大大数额地地欺骗少少许人。” 美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一个小数额对于一个消费者来说不算什么,可是很多个小数额加到一起就是一比可观的大数额了。经营者正是看中可以小数额地欺骗很多人这一点,所以才进行欺诈性

10、销售。然而,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小额消费的侵害并不能达到其预期的保护目的。消法第第四十九九条充分分成立的的前提是是基于这这样一个个假设,那那就是消消费者索索赔成本本为零或或非常低低、并且且有足够够的消费费者会在在有效的的时间内内充分行行使自己己的索赔赔权利。但但这一假假设前提提在现实实生活中中是很难难实现的的。由于于各种因因素的影影响,并并不是每每个消费费者都能能及时地地发现不不法经营营者的欺欺诈行为为,因而而也就不不能够在在有效的的时间内内去向不不法经营营者索赔赔,即使使是有的的消费者者在发现现受欺诈诈后,虽虽享有双双倍索赔赔的权利利,但仍仍有可能能因为商商品价值值过低、索索赔成本本过高

11、而而放弃这这一权利利。致使使消费者者权益保保护法的的效用受受到严重重影响。中国消费者者协会220044年2月月2日公公布的一一项最新新调查结结果显示示,在被被访者中中,有百百分之五五十八点点四的人人认为消消法的的作用大大,百分分之三十十七认为为作用一一般,有有百分之之四点七七认为作作用不大大;在消消法规规定的消消费者所所享有的的九项权权利中,百百分之二二十八点点一的被被访者认认为“选选择权”的的维护状状况最好好;百分分之二十十六点三三认为“索索赔权”维维护状况况最差;调查同同时显示示,百分分之九十十点九的的被访者者认为当当经营者者存在欺欺诈行为为时,“加加倍赔偿偿”是合合理的,而而百分之之六十

12、六六点六的的被访者者则认为为,如果果修改加加倍赔偿偿的规定定,应当当增大赔赔偿倍数数。三、超额递递减赔偿偿制度设设计鉴于“退一一赔一制制度”不能充充分地保保护小额额消费者者的权益益,笔者者尝试提提出一种种“超额递递减赔偿偿制度”来对消消法第第四十九九条进行行完善。所所谓超额额递减赔赔偿制度度,是指指经营者者提供商商品或服服务有欺欺诈行为为的,应应对消费费者的损损失进行行赔偿,其其赔偿倍倍数随着着超额部部分的递递增而逐逐渐递减减。对于欺诈行行为,消消费者索索赔的成成本边界界应该等等于商品品价值、直直接交涉涉费用、误误工成本本、精神神损失以以及参与与社会经经济管理理报酬的的总和。但但在现行行法律条

13、条件下,对对小额欺欺诈仅仅仅进行“退一赔赔一”不足以以遏止经经营者的的机会主主义行为为,同时时消费者者基于对对索赔成成本、误误工成本本和精神神痛苦的的考虑,也也几乎没没有积极极性对小小额商品品进行索索赔。在在这种情情况下,设设计调动动消费者者积极性性、遏止止不法经经营者机机会行为为的新赔赔偿制度度,对维维护社会会经济秩秩序、保保护消费费者权益益有重要要的意义义。笔者通过调调查,依依据消费费者、经经营者的的行为习习惯、社社会平均均收入水水平以及及社会平平均消费费水平,在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设计下列超额递减赔偿标准:商品或服务务超额递递减赔偿偿标准表表级数商品或

14、服务务价格赔偿倍数(以超额额部分为为基数)1超过01000元的部部分10倍2超过100010000元元的部分分8倍3超过1000050000元的的部分5倍4超过50000100000元元的部分分2倍5超过10000010000000元的部部分1.6188倍6超过10000000元的部部分1.3822倍其中,1.3822倍、1.6188倍基于于黄金分分割率确确定。对对于消费费者和管管理者来来说,11.3882倍是是该超额额部分的的最低容容忍边界界,1.6188倍是适适度的容容忍边界界,2倍倍是基于于法律规规定的习习惯容忍忍边界,55倍、88倍、110倍则则是相对对均衡边边界。在超额递减减赔偿制制

15、度下,消消费者购购买商品品或接受受服务的的额度越越小,赔赔偿的倍倍数就越越大;反反之,消消费额度度越大,赔赔偿的倍倍数就越越低。如如果商品品价值低低,交易易数额小小(低于于1000元),根根据3000人的的样本调调查统计计,可以以考虑对对消费者者进行110倍的的赔偿;如果商商品价值值在100010000元,可可以对在在1000元以内内的部分分给以110倍的的赔偿,超超额的部部分赔偿偿倍数则则递减为为8倍;商品价价值超过过10000元而而低于550000元的,则则先对1100元元部分进进行100倍的赔赔偿,再再对100010000元内内的部分分进行88倍的赔赔偿,超超过10000元元的剩余余部分,则则赔偿倍倍数递减减为5倍倍;对第第四、五五、六级级赔偿依依此类推推。在计算欺诈诈赔偿金金额时,“太少的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以使此种不法行为消失,显然是无效率的;然而,太多、太高的惩罚性赔偿虽然会使此种行为消失,但受害人获取的高额赔偿并非基于自由交易而得到,也不符合交易的原则,因此也是无效率的” PolinskyShaved“Punitive Damages: An Economic Analysis”, 111 harvard LRev 869(1998)。对于超过10000元和100000元以上的高额商品,不宜进行倍数过高的赔偿,否则就有可能造成经营者因为一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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