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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办理商品房、套房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提示:1、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供应原件以供核对;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土地登记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3、未成年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需提交监护公证书或监护人证明材料壹份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壹份。4、“”为有必要时供应。一、办理房改房土地使用证1、 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 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 已购公有住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5、 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二、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证1、 土地登
2、记申请表(原件1份);2、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 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 已购经济适用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6、 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7、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8、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三、办理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证1、 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 房屋全部权证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4、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3、1份);5、 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及购房款结算单等(原件复印件1份);6、 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7、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8、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四、办理析产商品房土地使用证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析产公证书(原件或原件复印件1份);6、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7、离婚协议(原件1份);8、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
4、其他证明。五、办理继承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证1、 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继承公证书(原件或原件复印件1份);6、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7、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六、办理赠与商品房土地使用证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赠与公证书(原件或原件复印件1份);6、原土地使用权证(
5、原件);7、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七、办理拍卖取得商品房土地使用证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或原件复印件1份);6、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7、法院裁定书(原件复印件1份)、法院协助通知书(原件1份);8、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9、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10、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
6、提交的其他证明。八、办理法院裁定取得商品房土地使用证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法院裁定书(原件复印件1份)、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6、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7、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8、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9、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九、办理房产转让取得商品房土地使用证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
7、件1份);3、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7、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8、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9、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10、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十、办理房产调换取得商品房土地使用证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原土
8、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6、房屋调换协议(原件或原件复印件1份);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8、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9、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10、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11、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十一、办理遗失土地使用证补证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刊登遗失公告报纸广告样本(原件1份);6、具结书(原件1份);7、土地登记记录
9、(原件1份);8、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9、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10、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11、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1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十二、办理土地使用证更址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3、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5、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6、地名办出具的门牌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1份);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8、土地使用权出让
10、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9、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10、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11、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意事项查看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需要注意的是:(1)该证是临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是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图。区分临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方法是:盖有“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的是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的是临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点要看的是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看工程规划许可
11、证附图的目的在于:(1)确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范围在开发商印刷或绘制的项目总览图中所处的位置。开发商印刷或绘制的项目总览图往往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范围的几倍甚至十几倍,项目总览图中描绘的森林、绿地、小桥流水、健身、娱乐、文化、商业、医疗、幼儿园、学校等等可能远远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范围。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范围内的才是你将来居住的小区的总体环境;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范围之外,只是开发商设想的蓝图,有的甚至连“设想”都不是,纯粹是开发商为了诱惑购房人所做的误导性宣扬。(2)确认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车库或车位等公共建筑的所在位置。有些购房人在收房时才发现锅炉房、配电
12、房、水泵房、车库或车位等公共建筑与其购买的房屋之间的距离令其无法接受。在签署认购书或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弄清这些公共建筑所处的位置有助于你选择房号。三、拖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违约金问题拖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违约金问题 在商品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办理土地使用证问题,那么如果开发商拖延办理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呢? 一、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土地使用证违约金问题,那么如果开发商违约,购房人可以主张违约金。 买方与卖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仅约定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而产权通常指的是全部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全部,使用人仅能依法获得使用权,而非“产权”,该条款不是当事人就办理土地使
13、用权证问题所作出的约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全部权登记手续,并供应必要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卖方负有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供应必要的证明文件的法定义务,卖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当事人有权恳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但并不必定产生违约金责任。由于违约金责任是合同责任之其中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于对
14、某种合同义务的违反所应担当的违约金责任,如果双方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拖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未约定违约金责任,因此,买方主张违约金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中载明的“房屋权属证书”仅指房屋全部权证书,并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房屋”而非“土地”,且出卖人须“转移全部权”,而非“转移使用权”。土地使用人对国有土地仅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全部权,所以本条所称的转移全部权系指房屋全部权,而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系房屋全部权转移的标志。故解释第十八条中的“房屋权属证书”只能是与解释第一条相对应的房屋全部权证书,而不能是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